人民銀行昨日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并根據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現狀,結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將反洗錢有關規范性文件已明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辦法》適用范圍,增加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反洗錢義務主體。《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反洗錢領域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范能力,需要圍繞金融風險防控要求,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19年國際反洗錢評估總體認可我國反洗錢工作取得的進展,但也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錢監管有效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水平等與國際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不斷提升反洗錢工作水平。
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方面:完善風險為本監管原則和工作要求、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完善反洗錢監管對象范圍。
完善風險為本監管原則和工作要求方面,《辦法》明確人民銀行應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準確了解金融機構風險狀況;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確立分類監管的原則和邏輯,明確人民銀行結合風險評估發現問題的性質、復雜性和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
增加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方面,《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根據經營規模和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機構、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等要求;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審計要求;為防范境外機構反洗錢監管風險,增加金融機構對境外分支機構和控股附屬機構的管理要求。
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方面,將刪除質詢措施,增加《反洗錢監管提示函》,便于及時向金融機構提示問題和風險隱患;完善現場風險評估措施;完善監管走訪和約見談話的適用情形;明確持續監管要求。
完善反洗錢監管對象范圍方面,在適用范圍中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類型。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督促金融機構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履職行為,切實做好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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