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是指特定類型的債權文書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在債務人及擔保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司法強制執行制度。
該項制度與人民法院審判制度、仲裁機關仲裁制度、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等共同構成我國民事法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該項制度的特點就是使一些簡單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糾紛,不經法院的普通審理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可在時間、金錢、效率等方面大幅節約社會成本。
事實上,該項制度早在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已有提及,在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繼續保留,但現實中執行效果并不理想。據統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執行案件416萬件,新收民商事執行案件350萬件,占84.06%,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只有46516件,僅占比1.12%,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面臨著被束之高閣、棄之不用的境地。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農行深圳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許錫龍在此次全國兩會上提出了相關建議。“其實,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作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亮點,如能很好運用,既有利于緩解司法資源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提升經濟社會效益。”許錫龍表示,將一些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案件納入該項制度處理,能夠起到案件繁簡分流,大幅提升司法效率的作用。同時,還有利于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升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但目前,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還未能得到廣泛運用。許錫龍認為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規范的位階不高,二是制度規范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雖有個別地方法院做過一些有益探索,但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司法尺度,還需從更高層級予以完善并釋明。”
為此,許錫龍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
“應在暫時不能修訂《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先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提升該項制度的法律地位。”許錫龍建議,首先,應明確公證機關與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等職能部門的責權關系。對于符合條件的公證債權文書,及時予以執行立案,做到不推諉、不歧視。其次,應解決好實體法律類型特定化和程序法律規范系統化的問題。再次,為兼顧解決好債權人財產保全需求問題,對于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可比照仲裁制度操作模式,規定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的同時,通過公證機關向法院遞交保全申請,確保強制執行公證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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