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等7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不僅將代幣發行融資(以下簡稱ICO)定性為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并明確指出其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ICO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ICO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
在國內ICO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之際,填補了相關監管空白的《公告》一經出臺,就戳破了ICO活動中的泡沫,讓市場重歸理性。此次監管政策在相關風險事件爆出之前便以如此雷厲風行之勢出臺,是超出市場預期的。監管部門面對ICO這種新業態采用一針見血的監管方式,走在了風險的前面,這與此前互聯網金融等領域的監管方式相比可謂大相徑庭。
可以看到,自2013年互聯網金融元年以來,五花八門、參差不齊的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部門構成巨大的挑戰。在兼顧創新和風險之間,監管部門一度為金融創新的發展提供了寬松的環境。但隨著e租寶、泛亞等披著創新外衣,實為非法集資的風險事件相繼爆出,監管部門才開始頻頻出手,出臺一系列文件和監管措施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不可否認,相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監管技術的局限性,當時的監管是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的。但隨著監管技術愈發成熟,針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正變得更有前瞻性。更重要的是,在今年7月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以及要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機制”,給監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由此來看,正是監管技術的成熟和監管思路的轉變讓此次針對ICO的監管來得如此迅猛。
但有人認為,此次監管“一刀切”的監管措施破壞了區塊鏈及金融科技的創新性。顯然,這樣的看法存在誤解,監管的及時入場,并不是為了阻礙金融科技的發展,而是意在防范化解金融創新中的種種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進一步說,對ICO的監管還遠未結束,目前地方有關部門已經要求當地ICO團隊提交團隊背景、開發進度、募資情況、對政策監管的一些建議和措施等信息。從長遠來看,監管出臺正是為了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區塊鏈等技術的創新環境。
因此,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只有與金融創新齊頭并進,甚至走在金融創新前面,才能更好地促進金融創新釋放自身優勢,減少監管套利,避免監管真空,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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