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中小銀行及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培訓座談會,會議主要聚焦公司治理,明確下一步工作目標和治理重點是持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事實上,通過不懈的努力,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取得了長足進步,產權結構基本實現多元化,“三會一層”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的公司治理結構初步形成,公司治理運作機制趨向規范。
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還存在明顯不足,特別是中小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問題表現得更為突出。
有專家指出,當前公司治理主要體現在一些機構的股權關系不透明不規范、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核不科學、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等方面。
以中小銀行中的農商銀行為例,上述問題農商銀行幾乎都有所涉及。究其原因,與其歷史包袱有關。農商銀行的前身是農村信用社,由于改制時間較短,部分農商銀行仍沿襲原有粗放型的管理方式。改制后,公司治理框架雖已形成,并實現了產權制度變革,但與之相配套的用人、內控和經營機制尚不夠完善,尤其是,新的經營理念和運作方式還沒有快速轉移到商業銀行經營模式上來,與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另一方面,如何理順各農商銀行與省聯社的關系也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和各農商銀行的權責不明晰是當前省聯社存在的主要問題。據了解,現在一些省聯社對于轄內的行社還存在行政管理權,省聯社對農商銀行的領導權則與其股份制結構相悖。
由于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是現階段深化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的重點任務,是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保障,作為我國金融業的中堅力量,農商銀行的公司治理問題急需解決。
從自身來講,農商銀行應嚴格規范股權管理,積極引進先進的治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優化股權結構。進一步規范農商銀行議事規則,明確省級聯社、農商銀行、股東三者的職責邊界,處理好股東與農商銀行、省聯社三者之間的關系,以體制機制轉型催生發展新動能。
從省聯社角度出發,應轉換思路,堅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從行政指揮轉向提供服務,對農商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股東權利義務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此外,還應注意平衡農商銀行股東利益最大化與支農支小定位二者間的關系。農商銀行既要堅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又要堅持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何引導股東科學行權、理性參與,不越位、不過度干預農商銀行正常經營管理,并確保其支農支小定位不變、力度不減,是農商銀行公司治理還將繼續探索平衡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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