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尚伃
在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證券行業糾紛的妥善解決對于維護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權益至關重要。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新“國九條”及“1+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專業委員會,結合投資者保護實際需求修訂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在廣泛征求會員單位、監管部門、中小投資者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于5月15日修訂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以下簡稱《證券糾紛調解規則》),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3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聯合意見》),對金融糾紛調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為此次規則修訂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次修訂后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內容銜接《聯合意見》的要求,形成了涵蓋調解工作機制與原則、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調解申請與受理、調解程序與資料管理等方面內容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標志著證券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邁向“提質增效2.0”階段。
從具體內容來看,《證券糾紛調解規則》涵蓋調解工作的全流程,在多個關鍵環節進行了優化和創新。在規范調解工作方面,明確調解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秉持公平公正、中立及可調盡調原則,建立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提升行業調解公信力。在健全調解機制上,提升“三位一體”糾紛多元化解效能,完善受理、調解程序、監督等多方面制度,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保障調解有序進行。在完善調解流程上,根據糾紛復雜程度設置簡易和普通調解程序,豐富調解途徑并明確調解時限。同時,中證協深化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合作,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確認途徑,增強調解協議的執行力。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修訂后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明確示范判決與調解銜接機制,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具體而言,行業機構可基于自愿原則,事先與中證協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范圍內接受協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于小額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此外,《證券糾紛調解規則》還健全調解各項制度,確保調解工作有序開展,推動調解工作朝著規范化、法治化方向發展,進而提升調解服務效能。據悉,中證協為將強制調解制度落實落細,保障這一法定制度的順暢運行,在調解規則中明確強制調解的適用情形,把正在通過其他糾紛解決程序化解的糾紛、已有生效調解協議或裁判文書的糾紛,以及已有生效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糾紛,排除在強制調解范圍之外;同時,明確違反強制調解規定的懲戒措施,切實保障投資者通過調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體而言,此次修訂發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是推動證券行業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一步,中證協將持續優化調解服務,加強各方協作,讓調解成為投資者解決糾紛的有力途徑,為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編輯 郭之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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