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15日,在第七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北京金融法院發布十件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證券、期貨、基金等領域的投資者保護。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庭長丁宇翔介紹,這批典型案例有六方面特點,一是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責任的司法認定標準,切實保護資管產品投資者權利。案例1某投資者與某基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審判團隊以本案中發現的問題為起點,梳理總結了資管產品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司法認定標準,形成資管產品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六步審查法”,為此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資參考的標準和規則,有力引導了資管行業的展業標準,從更深遠的維度上為資管產品投資者保護夯實了基礎,推動資管產品投資者保護不斷向前邁進,成為了北京金融法院以裁判樹規則,促進投資者保護的生動案例。
二是壓實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提升中小投資者保護水平。案例2某投資者與某股份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通過審理認定擔保合同具有完整的形式外觀,且經過了必要的審批程序,應當認為公司對擔保合同的訂立知情,上市公司應當因虛假陳述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而保護投資者最大可能的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公開披露信息并公平參與市場交易。案例3某投資者與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雖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刻意隱瞞關聯關系、掩蓋關聯交易的行為,但上市公司仍需承擔虛假陳述賠償責任。以此有效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健全公司內部治理規則,為破解“實控人操縱”與“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提供司法解決方案。
三是全方位立體追責,增強投資者信心。案例4某上市公司等訴證監會警告、罰款及行政復議案,表明司法支持監管機構“零容忍”執法,對違法行為形成高壓震懾,從而增強投資者信心,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案例5某上市公司等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警告、罰款案,在本起行政訴訟中,法官通過釋法說理,使責任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促使另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很快達成和解,既保障了科創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傳遞了金融行政審判支持投資者保護的堅強決心。案例6張某申請強制執行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通過對被執行人賬戶的有效控制,密切關注賬戶資金的變化,在發現有款項進入后,第一時間予以扣劃,及時有效,多措并舉兌現投資者的勝訴權益。
四是壓實金融機構如實告知義務,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案例7某證券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法院嚴格審查合同文本名稱和交付情況,直擊證券公司在金融產品發行文件制作和交付中的隨意性,認定證券公司未能證明其向投資者完整交付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文件,否定了仲裁協議的效力,彰顯了司法機關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立場。
五是創新審判工作方式,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案例多名投資者與某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采用“示范案件判決+關聯案件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在示范判決已經對相關共性問題作出明確的裁判結論的基礎上,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并及時履行,高效實質地化解了矛盾糾紛,保護了投資者權益。后續通過此機制,我院已經調解了上百起證券虛假陳述平行案件。
六是明確期貨市場參與者的責任,增強期貨投資者的風險防控意識。案例9某投資者與某期貨居間人、某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糾紛一案,正確區分期貨居間人和期貨公司的民事責任,提示期貨投資者應增強法律意識,理性面對風險,穩健投資,理性交易。案例10某投資者與某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糾紛一案,該案認定期貨公司存在超量平倉情形,在實施強行平倉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了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從而判決期貨公司向投資者賠償相應損失,有助于形成安全、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期貨市場體系。
丁宇翔表示,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僅僅是北京金融法院在貫徹落實傾斜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審判理念上的一個縮影。希望通過本次案例的發布,進一步發揮金融司法裁判的行為指引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把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融入公司治理的日常,推動各類行業服務機構把善待投資者、服務投資者融入機構工作的日常,在全社會形成投資者保護的強大合力。同時也希望通過本次案例的發布,進一步倡導理性投資的文化,強化廣大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提升投資素養,推動“以投資者為本”的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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