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毛藝融
由《證券日報》社有限責任公司主辦,北京基金小鎮投資者教育基地、東方財富、第一創業證券聯合舉辦,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為支持單位的第七屆“5·15—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公益活動,于5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盛大開啟。
此次公益活動以“踐行‘三投資’,筑牢‘兩防范’”為主題,邀請了券商首席分析師、公益律師、上市公司代表等通過主題分享、圓桌討論的形式,為投資者們普及投資知識,倡導理性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提升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月19日,“5·15—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公益活動走進上海,各市場參與主體代表齊聚東方財富投教基地,與在場投資者進行分享交流。
在現場,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公益調解員、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燕偉分享了其在證券市場糾紛調解領域的豐富經驗和深刻見解。張燕偉通過兩個親身參與的案件,深入剖析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司法審判和調解實踐中的演變與發展,為與會者呈現了證券市場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路徑。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公益調解員、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燕偉在現場發言 王燚輝/攝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司法審判思路發展過程,張燕偉介紹了自己作為代理人參與的一起投資者與代銷銀行之間的訴訟案件。案件的原告胡某通過銀行代銷渠道購買了一款基金公司的資管計劃,在產品出現虧損后,胡某以銀行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認為銀行向其推薦的產品與其“穩健型”投資者風險偏好不匹配,要求銀行承擔損失。
張燕偉介紹,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判決結果截然不同。一審法院基于“契約自由”和“買者自負”原則,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認為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簽署合同并知曉風險,應自行承擔虧損。然而,二審法院的判決卻完全逆轉,法院認為代銷銀行雖未與投資者直接簽訂合同,但通過風險測評、產品推薦等行為與投資者構成了金融服務法律關系。基于“賣者有責”原則,二審法院判決銀行需對投資者的本金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張燕偉表示,這一判決體現了司法審判思路的重大轉變,從強調“契約自由”到重視“賣者有責”,強調金融機構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的義務。再審階段,張燕偉代理銀行提交了關鍵證據,證明投資者胡某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對產品發生虧損的風險應有所預期,并書面承諾愿意自擔風險。最終,上海高院改判,判決投資者自行承擔60%的損失,銀行承擔40%的責任。這一判決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方面的責任邊界。
此外,證券市場糾紛調解機制具有高效性與靈活性。張燕偉分享了作為調解員參與的一起證券市場糾紛調解案例。案件中,一位60多歲的退休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代銷渠道購買了一款私募基金產品,但產品虧損嚴重。投資者認為證券公司客戶經理誤導其購買了不匹配的產品,要求賠償全部損失。然而,證券公司認為客戶經理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且投資者在購買時已知曉風險,因此拒絕全額賠償。
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僵持不下,最終選擇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張燕偉作為調解員,仔細分析了雙方提供的證據,并結合過往案例,為雙方詳細分析了責任劃分。經過多次溝通,投資者最終放棄了全額索賠的要求,證券公司也同意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最終,雙方在調解員的協調下達成一致,投資者獲得了近30%的賠償。
“調解機制相較于訴訟具有高效、靈活、低成本等優勢。調解不僅能夠快速推進糾紛處理,還能避免訴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成本費用。此外,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被雙方接受的,能夠真正實現糾紛的實質性妥善化解。”張燕偉表示。
最后,張燕偉強調了投資者保護與教育的重要性。她認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僅是金融機構的責任,也是投資者自身需要具備的意識。如果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完全依賴機構賠償,可能會導致投資者盲目投資,不利于保護投資者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她建議,應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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