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司法保障再“出招”。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到,推進金融審判工作創新。依法審理與創業板改革有關的各類案件,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廣東法院全力推進支持深圳示范區建設各項改革措施。其中,加大專業化金融司法保護力度。全面配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和試點注冊制,嚴厲制裁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從事非法套利等違規行為,加強完善涉私募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等裁判規則,積極探索建立金融領域司法協同平臺,推動完善跨境金融監管。
“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是在司法端明確規則,在市場端明晰預期,為創業板的投資者和市場主體都提供了堅強保障。”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司法保障為資本市場穩定保駕護航
事實上,我國司法體系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已連續“出招”。
今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從增強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重點包括針對創業板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的發布實施,將有效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促進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措施行穩致遠,有助于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
8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緊接著發布了《關于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實施意見》,從依法保障創業板證券發行制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糾紛多元化解等方面做了明確要求。據悉,這是就深交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制定的專門性司法保障文件,為深交所依法開展發行上市審核和自律監管夯實了法治基礎。
“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對于創業板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第一,彰顯了我國推進創業板注冊制等各項資本市場改革的堅定決心,有助于提升市場對于未來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的信心,從而吸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推動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第二,司法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能夠促使市場參與主體各盡其責,有助于妥善應對后續改革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有序實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從刑法、行政法、民法與商法等多個方面,對創業板改革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有利于遏制相關違法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強化公平公正公開的資本市場環境。
存量與增量并存對司法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事實上,在《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從增強為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重點包括針對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按照改革精神對完善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談及兩份司法保障意見的相同與不同之處,董忠云表示,《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是在充分借鑒《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創業板改革相關成果而提出的,是對《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的繼承和發展。比較兩份司法保障意見可以發現,針對創業板和科創板的司法保障都強調了集中管轄、代表人訴訟制度、證券示范判決機制、相關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等重點內容。同時,《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明確規定了與《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之間可以互相參照適用,即《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未規定的,參照適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而《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未規定的,也可以參照適用《創業板司法保障意見》,這充分體現了二者之間具備較強的共性。
董忠云進一步解釋,最主要的不同之處在于,科創板是新設立的板塊,而創業板改革則是存量和增量并存,試點注冊制在交易制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與創業板存量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需要處理好改革中存量與增量的關系,做好新舊制度之間的銜接,這對于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編輯 張明富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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