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旨在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張依群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等于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中包含成果轉化收入的50%部分實行個稅免征,可以將其理解為給科技人員提高“個稅起征點”。
據悉,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3年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張依群表示,這項政策制度設計是對科技人員的一種獎勵激勵機制,即科技人員科技創新能力越強、成果收入越高,其個稅減征額度越大。一是在“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增加了科技勞動成果的價值,可以提高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成果所得;二是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可以有效調動科技人員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對推動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轉化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三是這項政策是我國科技立國、創新立國的重要體現,有利于增強我國的核心競爭力,可以有效增強我國經濟長遠發展的后勁;四是成果轉化收入減半征收個稅,突出在于成果轉化,客觀上要求科技成果必須要實用、有效、有市場,才能轉化成收入,這對“產、學、研”的對接會形成鲇魚效應,從而促進科研和成果轉化應用的良心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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