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公告》明確了11項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的情形,其中,1項涉及股市。
“《個人所得稅法》自今年實施以來,個人納稅負擔大幅減輕,居民家庭收入明顯增加,備受社會好評,對穩定經濟、拉動消費、提振信心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財政預算績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張依群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對個稅的理解程度不同,存在解釋口徑和稅收執行不統一問題。
張依群表示,此次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印發公告,對個人取得的擔保收入、贈予收入、禮品收入、禮金禮券收入等操作細節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做了更進一步的明確,梳理取消了之前的一些與新個稅法不一致或不相適應的個稅政策,一方面為家庭、個人乃至稅務機關在個稅政策操作執行上吃了定心丸,消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猜疑,有利于保證新個稅法讓居民家庭和個人充分受益;另一方面通過廢止取締原有的一些與個稅相關的單項性政策,減除了之前個稅政策與現行個稅間的不必要干擾,讓《個人所得稅法》更清晰明了,讓個稅執行更符合實際和規范有效。
例如,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按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文件規定,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個稅法中“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稅。當時,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需要繳納20%個稅。
假如,股民王某從某證券公司取得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10000元,王某應繳納2000元個人所得稅。而本次《公告》廢止了這項政策,意味著王某不用再繳這項個稅。
《公告》還明確,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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