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萌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外貿企業面臨無法按期完成訂單、不能履行合同等困難。中國貿促會及時出具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幫助企業減少損失。《證券日報》記者從中國貿促會獲悉,截至2月21日,全國貿促系統共計97家商事證明機構累計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3325件,涉及合同金額約2700億元人民幣。
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事業發展處副處長左六六介紹稱,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全國貿促系統針對臺風“利奇馬”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幫助相關企業減少了近23億元人民幣的損失。
“但同時需要明確,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本質是關于客觀事實情況的證明,而非企業合同免責的‘王牌’,”左六六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委員、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沈四寶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是基本符合不可抗力范疇的,事前無法預見其的發生,也并非由可控的因素所導致的,其后果更無法加以克服。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在所有合同中都構成不可抗力而免責。簡單而言,至少要具備以下兩個要件才可能將其認定為不可抗力:一是合同中有與新冠肺炎相關或類似情形的不可抗力的約定;二是新冠肺炎的發生應與合同項下的責任履行有因果關系。對于第一個要件,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自然適用其約定,如果未對此進行約定,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及其法律環境的差異性,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無法一概而論,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相對嚴格的合同受挫概念的影響下,仍需依具體的案件情況予以確定。
那么,企業如想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法律顧問處副處長王琳潔給企業提出以下七條建議:一是盡快根據涉案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條款,審慎判斷自己遇到的情況是否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如合同客觀上能繼續履行,建議盡快履行合同以免承擔違約風險;二是及時通知對方并注意保留適當證據,通知時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關證明并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三是如遇原材料企業、上游供貨商供貨困難等情況,應盡快尋找替代貨源,并保存已采取盡力降低損失的措施的相關證據;四是商會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很重要,但企業應正確認識和評估“不可抗力證明”的性質和效力,切不可一概將其視作免責金牌;五是即使是不可抗力主張被客戶接受,也應密切關注有關疫情動態的官方文件,一旦障礙消除,盡最大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六是重視商事調解等非對抗糾紛解決方式;七是及時尋求專業協助,處理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較為復雜,特別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適用國際公約或外國法律的情況。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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