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正式發布實施《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司法解釋”),細化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審理原則。
司法解釋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并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
對公眾普遍關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集中管轄、啟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司法解釋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諸多實踐難題。此外,司法解釋還注重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強化人民法院的實體審查,發揮司法監督制約作用。
司法解釋明確,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原告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擔保;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中,代表人的權限范圍均為特別授權,即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
業內人士認為,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助于推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付諸實踐,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昨日晚間,證監會官網發布信息,證監會系統堅決支持司法解釋相關內容,將依法做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尤其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支持配合各項工作。證監會還發布了《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行為作出總體規范。《通知》重點對證監會系統投保機構的范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
中小投服中心專門發布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重點就案件選擇機制、訴訟代表人和投資者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訴訟活動重要環節規范等內容進行規定。
證監會表示,及時實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將有力強化證券民事責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是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舉措。證監會相關系統單位將按照新證券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啟動證券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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