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見習記者 楊潔
5月18日,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銀保監會規范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夯實商業銀行撥備管理基礎,提高風險防范化解能力,促進銀行穩健運行和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規范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內控機制和管理流程,夯實信用風險撥備管理基礎,重點規范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治理機制。《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中的職責,重點強化了董事會的管理審批責任和對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外部審計質量的監督責任。二是夯實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基礎。《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備的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制度,組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團隊,開發預期信用損失法相關信息系統,加強信用風險歷史數據積累和信息收集維護等。三是規范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過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提高信用風險敞口風險分組、階段劃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調整、管理層疊加、參數管理、模型驗證等實施環節的規范性和審慎性水平。四是加強預期信用損失法監管,《辦法》要求各級監管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性。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應全面覆蓋表內外各項信用風險敞口,相關內部控制和決策審批流程覆蓋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全過程。二是真實性。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及其評估結果應真實反映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水平和預期信用風險變化。三是謹慎性。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及其評估結果應充分考慮信用風險管理面臨的各種不確定性,審慎評估計量信用風險損失準備。四是動態性。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信用風險水平及外部社會經濟金融等環境變化,動態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適用性及其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及時進行優化調整。五是匹配性。商業銀行應建立與自身資產規模、業務特點、信用風險特征、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體系。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將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情況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或屬地派出機構。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及完善情況;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相關重要模型、關鍵參數的調整依據及董事會審批情況;預期信用損失評估結果、階段劃分情況;內外部模型驗證情況報告;內外部審計發現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監管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督促商業銀行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不斷提升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水平,促進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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