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12月30日,記者從銀登中心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批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落款日期為12月29日)(下稱《通知》)。
《通知》提到,在原試點機構范圍基礎上,本次將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試點機構范圍;將注冊地位于北京、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廣東、甘肅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納入試點機構范圍。
《通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個人不良貸款后,可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訴訟追償、債務展期、重組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受讓后的個人不良貸款風險權重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6號)關于批量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風險權重的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不良貸款出讓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法處理個人信息。不良貸款出讓方應在轉讓貸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時通知債務人(含擔保人),債務人明確知曉后即可視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對于失聯的債務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出讓方應保留可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的材料。
另外,對于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資產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并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金融機構應在盡職調查、估值等各個轉讓環節,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履行告知義務,確保轉讓工作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損公肥私等問題。”《通知》表示,金融機構對擬處置的不良貸款,應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員工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確保權責對等、問責到人、追責到位,避免一賣了之、高舉輕放等現象。
《通知》還提到,本次試點實行期限暫定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施行期限同時延長。各銀保監局應加強對轄內試點機構的監管,做好日常風險監測,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試點工作各項要求。
日前,銀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郭樹清主持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深入學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會議提出,“前瞻應對信貸資產質量劣變風險,鼓勵銀行機構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推動中小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貸款試點落地。”
(編輯 李波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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