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9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優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通知》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三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于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四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科技創新。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按照黨中央關于機構改革的要求,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通知》,加強償付能力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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