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2023年9月28日,依據有關法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規范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隨后,2024年2月5日,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司長朱冰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透露,相關文件正在研究完善、準備推動出臺。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對于《規定》將“促進”提前深意如何?上海數據交易所研究院研究員林梓瀚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彰顯了我國繼續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互利共贏的態度。
此外,從內容上來看,本次《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呈現出“寬嚴并舉”的特點。
林梓瀚介紹,此前征求意見稿在個人信息出境的量級上規定,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而對于預計一年內向境外提供1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個人信息,則采用標準合同或保護認證的方式進行出境,對于1萬人以下的個人信息則可以豁免,自由出境。本次《規定》放寬了標準,提高了個人信息自由出境的豁免量級,其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的,可以不用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此外,林梓瀚補充道,《規定》的“寬”還體現在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結果有效期上。按照《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結果有效期為2年,而《規定》則延長了評估結果有效期,延長至3年,降低了數據處理者的申報成本。
而《規定》的“嚴”則體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強調上。
在林梓瀚看來,這是征求意見稿中所沒有的,有利于進一步保證我國的數據安全以及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上位法規的銜接。
據悉,對于“敏感個人信息”,《規定》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而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則應當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標準合同或通過保護認證進行出境。對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則強調其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的,應該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延續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規定。
林梓瀚表示,無論是此前的《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規范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征求意見稿)》還是最新的《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核心思想就是推動中國的高標準對外開放。本次《規定》的出臺表明了我國將繼續以更加開放的態度推動數據跨境流動,高舉數字經濟發展的旗幟,大力推進全球數字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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