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田鵬
近年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當前違法違規成本偏低的背景下,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各類證券違法犯罪亂象仍時有發生。
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沙雁在今年全國兩會帶來的建議是,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相關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釋、民事賠償規則等,形成完善的立體化追責體系,不斷提高違法成本,從制度源頭解決違法成本低、“入罪難”等問題,充分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一直以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都是我國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監管及執法部門積極踐行有關會議精神,針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持續監管以“嚴”,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在各方共同推動下,刑法修訂提高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刑期上限。但從市場規范需要看,仍有必要進一步強化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相關主體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賠償的立體化追責力度。
對此,沙雁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相關主體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證券市場惡性違法行為的立體化追責力度。
具體而言,首先,將欺詐發行證券罪由刑法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移至該章第五節的“金融詐騙罪”,并提高欺詐發行證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升至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使刑罰設置與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與實踐發展相適應。其次,完善對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的刑事追訴標準,對于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等第三方主體協助發行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依法以欺詐發行、合同詐騙、虛假提供證明文件等犯罪的共犯、從犯予以刑事追責。同時,強化財務造假相關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考慮到部分客戶、供應商是專為財務造假目的設立,若僅追究第三方主體公司責任,隱匿在背后的自然人容易規避責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若董事及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公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該條款的具體司法適用標準,探索由投資者依據該條規范直接向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主體的董事及高管主張民事賠償。
此外,對于資金占用行為,目前,由于對于背信罪的規定較原則,缺乏細化標準,因此較難適用于資金占用行為,存在“落地難”問題。
沙雁建議,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加大對控股股東等資金占用的規制力度。針對背信罪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金占用的刑事追責。如,細化兜底條款;明確“重大損失”;對“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等原則性條款予以進一步細化解釋。
近年來,證監會緊扣資本市場實際,大力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制度建設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然面臨一些問題。一是《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意識有待加強,部分市場參與主體對其應承擔的誠信義務和責任不明晰。二是相關部委間的聯動懲戒和協同監管的力度有待加強。誠信信息記錄范圍、信息主體和內容覆蓋面、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共用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協同監管“組合拳”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為此,沙雁建議,從以下四方面加強信用建設。一是明確將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二是建立健全資本市場信用承諾制度,形成穩定、可預期的資本市場規范體系。三是持續增強對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的糾察力度和懲戒力度。四是積極探索守信激勵引導,更好地發揮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和作用。
10:13 |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收官:近五成公司... |
23:23 | 2024年度深市上市公司業績穩中有進... |
22:27 | 以點帶面 穩鏈強鏈 2024年度科創... |
22:26 | 出口含“新”量更足!滬市主板公司... |
22:23 | 證監會公布《證券期貨業統計指標標... |
21:59 | 基礎穩、韌性強 滬市主板公司2024... |
21:52 | 澄天偉業:第五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 |
21:52 | 錦波生物: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 |
21:52 | 中遠通: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 |
21:52 | 迪森股份: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 |
21:52 | 天力鋰能: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 |
21:52 | 正川股份: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