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終于有了實質動作!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日前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通過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或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方式,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動報告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報生態環境部匯總。
生態環境部在編制說明中表示,為適應生態環境管理體系,《管理辦法》體現“企業自證”原則,將確保碳排放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責任壓實到企業,由重點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質量進行核查和監督檢查。
根據《管理辦法》,排放配額分配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有償分配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此外,生態環境部可預留一定數量排放配額,用于市場調節、重大項目建設等。
《管理辦法》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抵消其不超過5%的經核查排放量。1單位CCER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其中,用于抵消的CCER應來自可再生能源、碳匯、甲烷利用等領域減排項目,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生態環境部在編制說明中解釋,抵消機制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使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CCER或其他減排指標抵消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成本,并促進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農村戶用沼氣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明顯、生態環境效益突出的項目發展。
有分析稱,政策總體上是鼓勵市場參與者多使用來源于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的CCER,通過碳市場有效促進新能源項目的發展,加大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比例,發揮碳市場節能減排、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功能。以光伏為例,經測算,企業年排放1噸二氧化碳,需要安裝1.1千瓦以上光伏站才能實現碳中和。
《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一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該管理辦法明確了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和結算各環節的基本要素。分別根據登記、交易、結算以及相關風險管理等各環節,搭建監管框架,對市場各主體及相關行為進行綜合規范,為市場監管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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