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昱丞
見習記者 丁蓉
5月10日下午,新亞制程披露收到深交所對公司2022年年報的問詢函。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年報中未按照貿易業務、生產業務進行區分的原因。事實上,新亞制程在2021年年報中就未準確、完整地區分自產自銷的電子膠水收入與貿易業務收入,2022年年報又“故技重施”。
深交所在年報問詢函中提出,2022年12月份,廣東證監局對新亞制程出具《關于對新亞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許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認定新亞制程部分業務采用的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年報信息披露的業務經營情況不準確、不完整。具體為,2021年年度新亞制程披露的制程產品收入為22.30億元,僅2.37億元為自產自銷的電子膠水收入,貿易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總額中的占比為85.91%,而新亞制程2021年年報未準確、完整反映上述情況。針對前述情形,新亞制程在2022年根據業務類型的不同,將業務主要劃分為化工材料制造和電子制程兩類。
新亞制程2022年年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8.07億元,同比下降21.44%;歸母凈利潤2450.64萬元,同比下降59.44%。在年報第三節第四點“主營業務分析”中,根據不同行業來看,公司電子制程行業收入15.43億元,占營業收入比重85.36%;化工材料制造收入2.44億元,占營業收入比重13.51%;保理及供應鏈收入1723.91萬元,占營業收入比重0.95%;物業租賃322.81萬元,占營業收入比重0.18%。
深交所年報問詢函要求新亞制程結合化工材料制造、電子制程的經營、生產及銷售模式的區別、收入確認方式等,說明上述業務的實質是否為貿易業務,以及公司2022年年報相關部分表述及收入、成本構成部分未按照貿易業務、生產業務進行區分的原因,同時說明公司該情況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是否客觀反映新亞制程實際情況。
透鏡咨詢創始人況玉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貿易業務流水大,如果采用全額法記賬,會產生非常大的營業收入,可以制造自身業務規模很大的假象。如果貿易業務、生產業務不加明確區分,就更具迷惑性,外界只看到‘規模’,而不能看到‘質量’。因此,在上市公司年報中,貿易業務、生產業務的收入應該嚴格區分開來。”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新亞制程在2022年年報的“其他重要事項”中補充了一份“分部信息”,將公司業務分為制造業、貿易業、保理業,三者收入分別為2.47億元、17.83億元、4094.67萬元,分部間抵銷2.67億元,而這一重要信息卻沒有寫入“主營業務分析”。對此,況玉清表示:“確實有避重就輕之嫌。”值得一提的是,年審會計師對新亞制程2022年年度內部控制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此外,深交所還要求公司說明針對防范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設計缺陷,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以前年度未識別出資金占用事實的原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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