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晏
2011年以來,在行業自律組織的帶領和主導下,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調解組織體系日益完善與多元,制度建設愈發完備,協作機制和對接機制穩步推進,不斷探索和積累糾紛化解模式與經驗,在解決證券糾紛中所占比例以及行業影響力日漸擴大。上述發展進一步擴展了證券行業糾紛解決的思路與途徑,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節約了內部管理與外部協調成本。此外,也部分促進了券商內部相關機制的規范建設。
一、轉變了證券公司傳統的糾紛解決思路
受到我國“訴訟獨大”的傳統觀念影響,很長時間內,證券公司應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以訴訟為主,因此需要承擔或贏或輸的裁判結果,相對缺乏商榷空間。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推廣和運行,讓證券公司認識到,很多糾紛不用等到訴訟階段才被動干預,在糾紛產生的初始階段,通過內外部中立機構的介入與調解,就可以加以化解。這種意識的轉變促使證券公司更積極、主動的去參與糾紛化解過程。
二、拓寬了證券公司糾紛解決的途徑
實踐中,多數證券公司都會遇到相似的困境,某一糾紛窮盡內部救濟手段已收效甚微,但又不符合法院案件受理條件或不值得啟動司法程序,往往會使糾紛處理陷入僵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與發展,拓寬了證券公司的糾紛化解途徑。目前,行業內建立了功能互補、體系完備、分布廣泛的證券調解機構體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廣泛應用奠定了組織基礎。
三、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節約成本且收效良好
證券糾紛訴訟通常具備標的金額大、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對于訴爭各方都是沉重的負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程序上所受限定性較少,各方參與溝通的方式更為靈活,大大節約了參與各方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合意達成階段,因為糾紛各方對抗性的減弱、充分的溝通協商,更容易在較短時間內達成折衷方案。
四、促進券商內部相關機制的規范和完善
行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效應的發揮,一定程度上有賴于證券公司內外部流程的規范和銜接,因此,外部機制的完善必然也會帶來證券公司內部機制的改進和提升,主要表現為:設立投訴及糾紛處理部門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糾紛處置工作;對投訴和糾紛實行分類管理,針對部分糾紛,適用調解前置流程;完善不同類型糾紛的授權決策機制;優化和監管機構以及自律組織關于糾紛處理的對接機制;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導,注重對潛在糾紛的預防。(作者系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紀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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