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證監會起草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并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既是退市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步驟,更是注冊制改革的配套內容和舉措。
有進有出是市場競爭、大浪淘沙的必然結果,優勝劣汰是股市資源配置功能的重要體現。IPO標準掌管股市的入口,它體現的是“優勝”;退市標準則掌管股市的出口,它反映的是“劣退”。這“一進一出”既是有機統一體,又是相互制衡的兩大關口。
在美國,退市制度包含在掛牌規則之中。美國將IPO標準稱為“初次掛牌標準”,同時將退市標準稱為“維持掛牌最低標準”。因此,在A股退市制度設定上,退市制度與IPO制度必須相互呼應、相互制衡,不能各自為陣。
為此,本人對2014年退市制度的修訂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一)建議賦予證交所獨立制定與執行退市標準的權力。
退市標準設定,不僅應與IPO標準相對稱,而且也應因IPO標準改變而改變,二者必須共進退。在歐美國家,證交所具有獨立制定和執行IPO標準與退市標準的權力。
因此,我十分贊同本次退市制度修訂草案中所做出的重大改變:由證交所獨立制定退市標準與規則,并由證交所獨立執行退市決定權和處置權。這是十分重要的修訂內容和修訂亮點,它不僅與劉士余主席強調發揮證交所一線監管功能的要求相符合,而且也與注冊制改革的配套制度要求相適應。
由證交所獨立制定退市規則,并獨立自主地履行退市決定權與執行權,最后由證交所向證監會進行備案。這樣做,不僅有利于市場(層次)細分,以及證交所自律,而且更有利于提高退市程序的工作效率,為此,證監會將不再直接干預退市規則的具體制定與執行流程,抽身做好自身的市場監管工作,嚴查嚴打證券違法犯罪,維護三公市場秩序與環境。
(二)建議在連續四年虧損退市標準中改用“扣非凈利潤”。
一直以來,“連續四年虧損”的退市標準是A股退市制度最倚重的一條退市標準,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很容易被“非經常性損益”操縱或掩蓋,使得許多超級垃圾股經常利用“二一二”的虧損方式永不退市,但如果從這些公司的凈利潤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它們大多實際上已經連續四年以上虧損。
因此,只要在“連續四年虧損”的退市標準中采用“扣非凈利潤”指標(=公司凈利潤-非經常性損益),就可以基本上堵住這一退市標準的制度漏洞,并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可以想見,這一標準的實施之日,一定會有大批ST股立即退市(終止上市)。
(三)注冊制即將落地,建議重視并完善一元退市標準。
一元退市標準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標準。在美國股市,有一半的強制退市,都是因為“一美元退市法則”而被迫退市的。這是投資者自主決定、用腳投票的結果。
然而,在A股市場,一直以來股民偏好炒小、炒新、炒差,尤其偏好炒殼,因此,投資者一般不讓垃圾股跌破一元,因為他們相信,不管多么垃圾的上市公司,皮包公司都不會讓它退市,不是買殼就是借殼,企業買殼借殼,機構賭殼,股民參與炒殼,這是一條打不垮的股市“產業鏈”。
但我們不用懷疑,隨著IPO注冊制改革的全面落地實施,IPO將會變得更包容、更開放、更高效、低成本,垃圾股的“殼”價值將蕩然無存,買殼成傻子,借殼成多余,炒殼被人唾棄,垃圾股將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到那時,垃圾股自動跌破1元,這將成為一種不可逆的市場行為,因為它是股民自主自愿“用腳投票”的必然結果。
不過,2012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創設“一元退市標準”時,具體表述口徑可能存在疏忽或漏洞:“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終止上市。”
在“一元退市法”的這一法定表述中,可能存在兩個制度漏洞:
第一,應該采用“一元退市”表述,而不應采用“股票面值退市”表述。按照國際慣例,都是采用基本貨幣單位表述“一美元退市”或“一元退市”標準,而不是采用“股票面值退市”表述。盡管A股上市公司除“紫金礦業”外,其余股票面值均為一元,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股票面值與一元是同義語,但畢竟也有個案例外,比方,紫金礦業的股票面值僅為1毛錢,如果采用“股票面值退市”的表述,就不科學。因為無論紫金礦業多么垃圾,其股價跌破1毛錢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無論一國股市是否設定股票面值,都不應該采用“面值退市標準”,而應該采用基本貨幣單位口徑表述為“一元退市標準”。
第二,為了防止股價操縱,國際慣例表述一般不會要求“每日收盤價都低于一元”,而是采用“若干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值不得低于一元”,因此,A股“一元退市標準”應該完整地表述為“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平均值低于一元的,須終止上市。”因為只有計算“收盤價的平均值”,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人為操縱股價、規避退市。
(四)財務總監及審計報告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并終身追責。
眾所周知,退市標準執行所依賴的財務指標,正是基于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我們相信財務報表數字,就等于相信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及審計報告。因此,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必須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并應終身追責。這一內容必須白紙黑字地寫入退市制度具體條款之中,唯有如此,上市公司才不敢財務造假,這樣,就不存在“報表重組”、財務造假的人為障礙,垃圾股退市效率就會很高。
(五)開IPO大門,堵買殼后門,禁止向垃圾股借殼上市。
因為上市難,所以退市更難。IPO門檻越高,垃圾股殼價值越大。事實上,A股市場一直存在炒殼、賭殼的投機賭博之風。許多皮包公司或企業明知IPO排隊無望,于是它們在二級市場上買殼、炒殼、賭殼,通過借殼上市,玩弄股民,借殼者從中獲取暴利,股民成為最后買單者。最關鍵的危害是,一旦哪家公司面臨退市風險,它們就敢去抄底搶殼,玩借殼上市的游戲,它們根本不讓垃圾股退市,最后再將改頭換面的垃圾股高價扔給股民。借殼上市也是一種制度套利,但它卻是垃圾股死不退市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IPO注冊制沒有全面落地實施之前,或者說在IPO包容性改革沒有完成之前,退市制度必須明文規定:禁止向垃圾股借殼上市。至于什么樣的垃圾股的殼不讓借?我個人主張:凡是ST股的殼均不允許借殼上市,僅此足矣。如此一來,垃圾股真的就沒有了規避退市的制度漏洞。到那時,當一家垃圾股公司戴上ST帽子后,它很快就會遭遇投資者“用腳投票”,股價就會一路下泄,直接成為無人抄底的“毛股”,20個交易日后,就可以通過“一元退市標準”被強制退市。這是十分高效干凈的退市制度。
“大進大出”是未來A股市場必須要經歷的一個過程,像美國股市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一樣,當上市公司總數逼近1萬家后,就出現了當年退市公司數量超過當年IPO數量的壯觀景象,這一現象差不多持續了十年時間,每年退市數與IPO數才逐漸趨于平衡。這就是一國股市的包容性和開放性,這就是一個大國股市應該具有的吞吐自如、大浪淘沙的胸懷和氣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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