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公司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對股份回購制度的修改,是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修改決定》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新增了可實施股份回購的情形,簡化了回購程序安排,建立了庫存股制度。這些安排賦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權,使公司在維護公司價值、積極回報投資者和推行長效激勵機制上,有了更便捷、更市場化的選擇,對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積極回報投資者,意義重大。
《修改決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旨在充分滿足投資者的知情權。前期,在《公司法》修正案公開征求意見后,上交所即已在證監會的指導下,著手制定修訂股份回購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告格式指引,以引導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幫助公司辦理好股份回購相關的交易、過戶、庫存、注銷、轉讓及債權人保護安排等各項具體業務。目前,相關股份回購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告格式指引已形成初稿。上交所將按照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抓緊予以修訂和完善,盡快發布實施。
此次《修改決定》發布實施后,滬市上市公司主動響應,發布回購預案、實施回購的滬市公司家數明顯增加。10月26日《修改決定》發布至今的周六、周日兩天內,滬市已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購相關公告,其中有14家披露股份回購提議或預案,16家披露股份回購實施進展。就此,上交所堅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的理念,重點做好對《修改決定》的政策咨詢、規則解讀等工作,尤其是對本次《修改決定》新增的股份回購情形做好信息披露、業務辦理等服務,支持引導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維護好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同時,上交所也將繼續嚴格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董監高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利用回購實施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不當行為,以充分發揮新股份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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