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jiān)會公布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件,關于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股份)以及李興、周忠明等20名責任人員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澄星股份以及相關責任人被處罰;另一份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澄星股份董事、財務總監(jiān)的周忠明,時任澄星股份副董事長的傅本度被采取一定期限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證監(jiān)會調查,澄星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包括未按規(guī)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此外,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
具體來看,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東江陰澄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集團)及其關聯(lián)方通過銀行劃款或銀行票據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資金(以下簡稱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通過銀行劃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以下簡稱關聯(lián)方提供財務資助)。2011年度,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89800萬元,當年歸還66500.69萬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23299.31萬元。關聯(lián)方提供財務資助4200萬元,當年全部歸還。2012年年初,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23299.31萬元,本年累計發(fā)生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186700萬元,當年歸還186700萬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23299.31萬元。關聯(lián)方提供財務資助10000萬元,當年全部歸還。
2013年年初,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23299.31萬元,本年累計發(fā)生資金占用47000萬元,本年歸還資金67000萬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資金占用余額3299.31萬元;關聯(lián)方提供財務資助57000萬元,當年全部歸還。
2014年年初,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3299.31萬元,本年累計發(fā)生資金占用35000萬元,當年歸還35000萬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資金占用余額3299.31萬元。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具體情況為:2014年3月26日,以銀行劃款方式占用16000萬元,上述資金分別于4月8日歸還8000萬元,4月16日歸還8000萬元;9月11日,以銀行劃款方式占用19000萬元,上述資金分別于9月15日歸還4000萬元,9月18日歸還5000萬元,9月22日歸還5000萬元,9月23日歸還5000萬元。
澄星股份未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關聯(lián)交易”情況,也未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澄星股份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來看,澄星股份2011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780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0000萬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9780萬元;(二)2012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513.80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0000萬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0000萬元,預付賬款虛減9513.80萬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
李興作為時任董事長,傅本度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夏正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澄星股份臨時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周忠明作為財務總監(jiān)(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決策了涉案資金往來事項,華平作為財務總監(jiān)(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項,未勤勉盡責。李興、傅本度、周忠明、華平、夏正華為澄星股份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興作為董事長,周忠明作為財務總監(jiān)(2012年10月后)、董事,傅本度作為副董事長、總經理,華平作為財務總監(jiān)(2012年10月前),簽署確認相應涉案年度報告,對澄星股份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周忠明直接決策了涉案資金往來事項,李興、華平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涉案事項,未勤勉盡責;傅本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信息披露行為已勤勉盡責。周忠明、李興、傅本度、華平為澄星股份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夏正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岐霞、錢文賢、趙俊豐、盧青、沈曉軍、馬麗英、陸宏偉、錢鈞、王國堯、沈國泉、王榮朝作為時任董事、獨立董事,劉偉東、江新華、江國林作為時任監(jiān)事,黃曉鳴作為時任副總經理,簽署確認相應涉案年度報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信息披露行為已勤勉盡責,為澄星股份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jiān)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對澄星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興、周忠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傅本度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夏正華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華平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對李岐霞、錢文賢、趙俊豐、盧青、沈曉軍、馬麗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陸宏偉、錢鈞、王國堯、沈國泉、王榮朝、劉偉東、江新華、江國林、黃曉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證監(jiān)會決定對周忠明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傅本度采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上述當事人不得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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