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互聯網行業的“互聯互通”討論此起彼伏。
如何定義中國互聯網的“互聯互通”?頭部平臺企業的互聯互通是否會加劇壟斷?如何保障中小企業利益?實現互聯互通要具備哪些合規前提?如何探索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互聯網行業“互聯互通”之路?9月1日,南財合規科技系列論壇——“互聯互通,中國互聯網企業做好準備了嗎”在北京舉辦,多位專家圍繞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話題展開討論。
會上,多位專家表示,平臺互聯互通有多重利好,但是數據安全風險、協同壟斷、中小企業生存環境擠壓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也必須納入考量范圍。不同類型的平臺間互聯互通需謹慎,但是也不能因存在風險就停滯不前。需權衡多方利益、考量整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路徑,更新規制理念和方法。
如何理解“互聯互通”?
“互聯互通”概念最早在1934年美國于電信領域提出,但在互聯網時代被賦予新意義。如何在當下互聯網發展的語境下,厘清“互聯互通”的概念,十分有必要。
《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指出,“互聯互通”本身是一個通信的用語,本意是兩個通信網絡之間是否能夠兼容。應用到平臺領域,互聯互通在操作層面主要涉及平臺“互操作”與數據“可攜帶”問題。前者主要是不同軟件應用之間進行相互通信、協同工作的能力,后者則是指平臺根據用戶要求向指定的第三方傳輸相關數據的問題。
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陳兵也指出,目前涉及國內外“互聯互通”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電信業務領域,是監管機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施加的互聯義務,作為一種行業內競爭治理工具,為電信業務市場引入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過,他指出,電信業務領域和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并不相同。電信業務是管制性行業,可以通過行業監管、行業立法規定的互聯互通義務。但是平臺經濟領域內業態復雜,產業多樣,不能一概而論,有些屬于管制行業,比如非銀支付業務,有些并不屬于管制性行業,比如大量存在的新零售、新生活等業態,要實現互聯互通仍需完善相關前提性法律制度。
“如何將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制度規定,導入到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治理,使其成為平臺經濟競爭治理的主要工具,需要通過立法上的完善為執法部門、司法機構提供科學依據。”陳兵表示。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目前已有不少互聯互通相關的反壟斷執法及司法案件正在進行中。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表示,互聯互通在《反壟斷法》下對應的概念是可操作性和必需設施。但是,互聯互通并不必然與反壟斷法劃等號,《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保護創新”,而強制互通可能會阻礙創新。
互聯互通的“可操作性”案件往往涉及經營者集中問題,但鄧志松強調,相關規定和案例均僅要求集中后不降低目前的互操作性水平,而非增設互聯互通義務。“比如早期谷歌收購摩托羅拉案件,我國反壟斷監管部門同意并購,且要求并購后不得降低目前的互操作性水平,但并非將互聯互通作為新的義務。”
鄧志松還提出,拒絕互聯互通構成拒絕交易的前提是構成必需設施,而電商、社交之間的互通并不像電信、健康碼、支付那樣基礎、必要;具有橫向競爭關系的平臺間互聯互通需謹慎。
互聯互通對中小企業影響幾何?
正如上文所言,平臺間互聯互通需要謹慎考量多重因素。尤其是頭部平臺涉及的環境、相關利益方盤根錯節,涉足產業鏈多個環節,其壁壘是否打通,開放到何種程度,是走出一小步還是邁出一大步?波及范圍極為廣泛。
從經濟學邏輯分析,互聯互通需考量平臺開放或封閉所帶來的成本與收益問題。
陳永偉指出,對于個人而言,用戶會衡量平臺互聯互通帶來的便捷性提升等正外部性因素,與信息安全隱患等負外部性因素,根據私人邊際成本與收益選擇開放信息等權限的邊界。對企業而言,是否與競爭對手互相開放則取決于開放帶來的互補性收益與被替代的風險,以及可能帶來直觀的收益增長。同時互聯互通也可能破壞平臺原有規則、影響整體格調以及帶來數據泄露的風險等。
“平臺的互通具有長期向好的愿景,其中參與各方大概率都能從中獲得增益。”陳兵稱,對平臺自身而言,通過吸納第三方平臺的業務,平臺不僅可以進一步充實其生態系統,在其自有流量逼近峰值的情況下,數據的多樣性和質量的提升將有利于數據紅利的發掘,進一步加強算法訓練,提升平臺整體運作效率;對第三方平臺而言,通過共享大平臺的流量和數據,可以幫助其更快完成用戶流量和關鍵數據的積累,實現正向反饋回路,充分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對消費者用戶而言,平臺的開放增加了其可選擇的業務范圍,且數據共享和互操作也為使用和切換平臺提供了便利。
但他也強調,目前達成互聯互通尚有很多問題待解:主導的平臺立足于商業邏輯,構建和維持其生態系統是普遍做法,也是現有競爭格局和模式下的最優解,其封鎖、屏蔽、不兼容等行為客觀上阻礙了互聯互通的實現,然而是否一律標定為不正當性,還需結合具體行為發生場景及現實效果予以整體分析。在實踐中各市場主體,其在互聯互通過程中所耗費的成本與獲得的收益各不相同,這必將影響無法獲得有效回報的平臺經營者參與互聯互通的積極性。
獨立電信分析師付亮也提出了自己的擔憂,頭部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必須考慮協同帶來的壟斷,頭部企業有時競爭激烈,有時達成默契。在電信行業,存在三大運營商因為協同定價被處罰的情況。目前頭部平臺涉足了產業鏈的多個環節,有條件去實施上下游之間的打通,甚至壟斷和利益輸送,從而完成對競爭對手的限制。
頭部平臺企業的互聯互通是否會加劇壟斷,擠壓中小企業生存空間?新的競爭環境將對中小企業帶來哪些影響?都是平臺互聯互通必須考量的因素。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強調,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推動形成大中小企業良性互動、協同發展良好格局。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經濟學院教授李磊指出,互聯互通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非常復雜的。他分析稱,對于和頭部平臺經營范圍類型相同的腰部和尾部平臺,頭部平臺互聯互通,必然會受到沖擊。而對于依附于大平臺的中小企業而言,不能一概而論,究竟是獲得更多流量還是流量被分流,需要結合具體場景研判。
數據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如何防止平臺互聯互通帶來的負效應,是平臺互聯互通必須要做好的準備。除卻對中小企業可能帶來的影響,數據安全的問題同樣值得重視。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名譽會長談劍鋒強調,“互聯互通”流動的是數據,最終結果流出來還是數據,因而互聯互通的安全本質問題上就是如何保障數據的安全,對流轉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就是應有之義,這就是說,數據滿足市場需求的大前提是要遵守《數據安全法》,首要任務就是確保“核心數據”的安全。
對于什么樣的數據屬于核心數據,他認為,除了影響國家安全及國計民生的數據外,往往容易忽略的是那類具有不可再生性、唯一性的數據,例如生物特征、DNA、醫療和健康檔案等數據,“雖然這類數據是屬于你我這樣的個體,但實質上它們應當劃分為核心數據”,國家可設立“數據銀行”,統一管控這類不可再生性數據,這是公共利益所在,也是公共安全需要,更是國家安全保障。
除卻數據安全風險,陳兵還指出,目前數據權屬制度在立法上的缺位,或者說在數據糾紛司法裁判中的不一致、不穩定也導致了平臺互聯互通的實際效果,更容易引發平臺經營者開放API過程中對自身利益維護與行為是否適當的預判。
互聯互通還要做哪些準備?
“但是,不能因為存在風險就停滯不前。”陳兵稱。
監管方、平臺方需要權衡各方利益、綜合考量互聯互通的正負效應,給出答卷。
陳兵認為,現有的行為認定方法和結構分析方法,已經難以有效回應平臺經濟運行的強技術性和高動態性特征,需從構筑和增強我國在全球競爭下競爭新優勢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更新規制理念和方法:頭部平臺應承擔與之能力與定位相宜的社會責任。
李磊指出,平臺自身實現公平透明開放很重要,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公平透明。這包括信息和標準的公開——中小企業入駐平臺的標準是什么,需要遵守什么程序等。其次,政府可以制定相關規則,劃定平臺經營邊界,比如出臺負面清單再逐年調整。
對于監管方,陳永偉認為,政策對互聯互通的干預應取決于私人最優和社會最優的差距。一方面,需采用引導而非強制的方式,解決平臺互聯互通中協調問題;另一方面,為避免平臺巨頭互相開放后出現合謀壟斷問題,也需要就數據安全、技術安全等問題設立紅線,對商戶進行保護,規范平臺行為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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