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8日消息,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對保險保障基金六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四項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保險保障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免征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包括: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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