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是本輪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繼去年國務院國資委繼續加大在“管資本”方面的授權放權力度、以及著力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的背景下,為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國務院國資委于近日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直擊禁入限制痛點
據了解,該《辦法》作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下稱《37號令》)的配套制度,在明確立法目的原則的基礎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申海恩表示,該《辦法》的出臺,是國務院國資委履行中央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職責向縱深推進的重要舉措。
從內容上看,《辦法》指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長期以來,雖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性文件中,對上述人員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斷予以強調,但顯然這些正面強調并未充分發揮對央企高管行為規范、對違規違法和瀆職行為的警示震懾作用,甚至在沒有足夠規范化、具體化和長久影響力的制度措施保障的情況下,導致了更多的短期行為。”在申海恩看來,禁入限制規則就是集中的體現之一。
具體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禁入限制規則,但該規則僅對被免職、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收到刑罰處罰的情形做出了五年、終身禁入限制。從實際上看,符合該條規定嚴重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者,遭受刑罰處罰者的終身禁入比較容易認定;而對于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情形,則存在較大的裁量空間,實踐中如何適用,對于相關企業是否嚴格執行該規定,都欠缺具有操作性的規范與統一的監管、法律責任規范。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舉例稱,如一些在A中央企業受到禁入限制的人員,由于信息不公開,會出現B中央企業依然有可能聘用等情況。
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下,《辦法》從信息錄入和審查、信息使用和反饋、工作職責和要求、異議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六個方面,首次嘗試對禁入限制進行全流程的規范操作。
助國資監管“帶電長牙”
《辦法》明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國資委、中央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序;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申海恩表示,《辦法》制定的目的顯然是著力于通過全面、極具可操作性的規則設計來落實禁入限制,使其能夠與其他監管措施一起發揮震懾、懲戒等功能。而值得注意的是,從《辦法》具體細則來看,不僅著眼于禁入限制規則本身,而且結合當前信息保護的形勢,特別設計了對被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的規范,充分保護了被限制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劉興國看來,《辦法》作為《37號令》的配套制度,從制度上推動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有效落實。與此同時,其出臺與落實還將有助于扎牢國有資產監管的制度籠子,實現了禁入限制人員在中央企業范圍內“一處受限處處受限”,充分發揮了禁入限制處理的懲戒震懾作用,傳遞了從嚴監管的強烈信號,真正讓國資監督工作“帶電”、“長牙”。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總結《辦法》施行中的經驗做法,逐步推進禁入限制人員信息在全國國資監管系統以及全社會的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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