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2月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辦法》表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屬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穩定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補助資金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籌集。
《辦法》印發后需補貼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由財政部根據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平、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技術進步等情況,在不超過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
《辦法》印發前需補貼的存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并按流程經電網企業審核后納入補助項目清單。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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