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五大亮點與長三角一體化有何不同?
財聯社(北京,記者李愿)訊,繼長三角后,金融支持國家級戰略區域的政策再落一子。5月14日,央行等四部委印發《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
《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等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
“《意見》的出臺有三方面重大意義:一是表明了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堅定不移支持重大區域發展的決心;二是表明了提升跨區域金融服務水平是當前深入推進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關鍵保障;三是表明了國家堅定不移推動金融開放取得更大成效的信心。”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何飛對財聯社記者點評稱。
五大亮點
何飛認為,《意見》有五大亮點:一是圍繞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出多項重點舉措;二是加大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支持力度;三是進一步促進金融資源跨區域服務實體經濟;四是加強特色金融業態發展;五是加快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例如,在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意見》提出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何飛表示,建立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或將對現有銀行賬戶格局形成深遠影響。
促進金融資源跨區域服務實體經濟方面,《意見》表示,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等。“都有望從直接和間接融資視角共同推動金融服務能級提升。”何飛評論稱。
在加快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方面,《意見》提出了支持跨境征信、跨境數據信息共享、平臺載體打通等基礎設施聯動,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等針對性舉措。
“《意見》是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相關金融內容的進一步細化,同時又在新的形勢下增加了粵港澳建設進程中需要金融支持的新內容,是政策集成創新的典范,具有重要意義。”何飛表示。
與長三角一體化有何不同?
今年2月,央行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引起較大關注。
財聯社記者對比發現,上述文件與《意見》內容存在不少相同之處。如,文件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按照商業自愿原則在上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試點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意見》也鼓勵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
何飛認為,上述文件和《意見》政策也各有側重、各有特色:一方面,聚焦重點有所不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著力于實現同城化金融服務,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著眼于實現高質量跨境金融服務,兩者需要突破的政策存在不同;
另一方面,具體支持政策充分考慮了不同區域實際情況。比如,在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方面,前者重點支持打造全球人民幣金融資產配置中心,后者則明確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
“此外,相比于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在輻射周邊城市的絕對中心地位,粵港澳大灣區未來或形成香港、深圳、廣州、澳門等多個金融中心。”何飛表示。
在金融支持重大區域政策展望方面,何飛進一步表示,政策支持體系有望加快構建,未來金融支持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重大區域發展的政策或實現復制推廣,以實現政策效益最大化;政策貫徹落實機制或加快建立,各地執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建立包含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等在內的工作小組,以保障政策不折不扣執行。
《意見》重要內容梳理:
1、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統一實施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簡化結匯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2、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3、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4、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5、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6、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7、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
8、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支付工具在粵港澳大灣區互通使用;
9、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
10、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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