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簡稱“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方面,草案加大對非法集資、資本市場重大違規、非法金融活動等金融犯罪懲治,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自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市場上關于推動刑法修訂的聲音不絕于耳。新證券法大幅提升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被市場人士認為是與新證券法的同頻共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法理上來講,刑事責任是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草案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既實現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信用責任四大法律責任之間的有機協調和無縫對接,也實現證券法與刑法之間的同頻共振。對于資本市場來說,釋放了一個長期利好消息。
擴大判刑范圍
加重刑事責任
對于欺詐發行,監管從不手軟。近年來,證監會先后查處了萬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金亞科技、五洋建設欺詐發行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尚未有適用新證券法的案件,但是,證監會按照新證券法的精神,以從嚴從重的理念,對康美藥業、獐子島等信披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對欺詐發行人最高可處以2000萬元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同時,新證券法亦完善了證券違法的民事賠償制度,確立了“責令回購”、“先行賠付”以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
“然而,相較于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而言,針對欺詐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違規行為的刑事規制,尚停留于新證券法全面推行注冊制之前。”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劉俊海亦表示,現行的刑法是基于1998年的證券法制定的,刑罰也比較輕。此次草案可以實現證券法和刑法同頻共振、無縫對接,避免行政處罰過重,而刑事責任依然偏輕的不正常現象。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草案應該有兩個變化,一是判刑的范圍,明確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二是加重了刑事責任。現行的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刑期是5年以下,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是3年以下。
“我國目前的刑法中針對欺詐發行的最高刑期為5年,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內幕交易的最高刑期為10年。在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背景下,對于資本市場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配套刑事規制力度也應同步提升,以保障注冊制改革的順利推行。”朱奕奕如是說。
繼續加大工作力度
推動刑法修訂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推動刑法修訂,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罰金標準,讓違法犯罪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朱奕奕表示,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為,不僅會擾亂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秩序,還會極大地危害投資者的權益,影響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與信任。為了與證券市場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此次草案在既有刑法規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針對資本市場重大違規的處罰力度,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違法違規的行為人不僅僅將面臨更高的行政罰款和針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還將面臨更為嚴格的刑事制裁。
劉俊海表示,資本市場在創新的時候必須要講誠信,在發展的時候必須要強調法治,在強調快捷的時候,也必須更加強調安全。對安全、誠信、法治的價值追求,要求把保護廣大投資者的財產權利,提振廣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放在前面。所以刑法與時俱進,有助于釋放一個長期的利好消息,投資者可以放心大膽來投資。
“另外,對于上市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保薦人、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而言,都要慎獨自律,擇善而從。”劉俊海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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