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6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為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完善保險公司公司治理機制,促進公司穩健運營,提升監管質效,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保險高管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關系消費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風險管控能力、合規意識對公司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保險高管規定》共56條,主要對需經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范圍、任職資格條件、核準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范圍,以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加強任職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對于《保險高管規定》對任職資格審批范圍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首先,《保險高管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其次,已取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職務,可在全國范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報告。例如,經任職資格審批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調任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調任、兼任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準。
同時,為配合《保險高管規定》實施,銀保監會制定了配套規范性文件《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的通知》,對相關人員報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外,《保險高管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職位范圍和程序要求。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原則上不可再申請延長;確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據悉,《保險高管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根據保監會令〔2014〕1號第1次修改,根據保監會令〔2018〕4號第2次修改)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6〕6號)同時廢止。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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