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證監會聯合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業務往來。
《通知》要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認真履行勤勉、忠實義務,審慎進行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有關決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符合經依法依規審議的關聯交易協議,關注財務公司業務和風險狀況。
《通知》強調,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并查閱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上市公司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針對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通知》明確,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財務公司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應當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存放于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當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預案積極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另外,《通知》明確,財務公司應及時將自身風險狀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積極處置風險,保障上市公司資金安全。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表示,將共同建立規范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過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信息通報、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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