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21日,為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工作要求,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穩妥推進對外開放工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本次修訂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提升準入監管質效,實施簡政放權,落實對外開放部署。
圍繞四方面進行修訂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介紹,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對外開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輪中央巡視也對金融領域行政許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與近年新出臺的監管制度、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需進一步予以完善。
具體來看,本次修訂立足于提升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有效性,重點圍繞以下四方面:
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二是落實擴大對外開放部署。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調整準入標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答記者問時,對《征求意見稿》在行政許可條件調整、簡政放權舉措以及對外開放舉措等方面安排,作出進一步闡述。
在行政許可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作了兩方面調整:一是與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同步調整機構設立、業務資質審批方面的準入標準。二是依據《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率指標要求,并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實施。
在簡政放權方面,《征求意見稿》共有三方面舉措:一是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報告制。二是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即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三是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報告制。
對外開放方面,《征求意見稿》從三方面優化: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優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三是取消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要求,允許跨國集團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取消境內外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調整為有關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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