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人自意大利乘機抵達北京,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廖某君、廖某海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家庭成員不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6日,順義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開展立案偵查。
隱瞞病情出入公共場合,為什么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實踐中究竟是如何區分、正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并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對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區分違反的措施種類、抗拒行為的表現和危險性、主觀惡性、造成的后果和情節等,正確適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王愛立說。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
“該《意見》規定,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愛立介紹,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除上述兩個罪名的適用以外,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過程中,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提醒,“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近期,個別地方在落實疫情防控舉措過程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產生肢體沖突,激化社會矛盾。對此,必須堅決制止并依法糾正。
“采取嚴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擴散,但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實現平衡。”童衛東說,各地方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執法的精細化、人性化、科學化水平,避免采取簡單粗暴的“硬措施”引發糾紛、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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