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瑤
見習記者 吳文婧
3月28日上午,金盾股份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在紹興上虞與公司已故原董事長周建燦的民間債權人達成框架協議,王淼根、陳根榮以個人名義,承諾給予民間債權人一定金額的債權人受償保證,相關民間債權人將在協議簽訂后10日內撤銷對金盾股份的全部訴訟仲裁和財產保全措施。
對于此次給予債權人受償保證的具體內容,金盾股份董秘管美麗表示,不方便進一步透露。其提到,為了盡快消除大量訴訟仲裁及財產保全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此前大股東王淼根與陳根榮在紹興市上虞區政府的組織協調下與相關債權人進行了多輪協商談判。當日上午,紹興市上虞區金融辦相關領導、周建燦之子周純等人悉數到場見證協議簽訂。
“公司面臨的危機得到妥善的解決,也能夠適當維護債權人的權益。”管美麗還強調,“此次框架協議的簽訂上市公司并未參與其中,協議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均與金盾股份無關”。
近年來,不少上市公司爆出大股東利用職位、身份之便,違規使用上市公司為個人的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金盾股份、巴士在線等均因公章被偽造用于違規擔保而曾陷入困境。
相關行業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類似金盾股份的此類案件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大股東使用偽造的上市公司公章違規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表見代理;二是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對外擔保是否有效。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多地法院已就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對外提供擔保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該些法院均認定違規擔保無效,上市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也有個別法院判決上市公司仍需擔責。
對于此種情形,上述律師分析稱,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案件近幾年才大規模爆發,加之此類案件專業性很強,很多法院的主審法官并不太了解上市公司的監管和運作規則,仍然遵循原有的“蓋章即有效”或是簡單認定“表見代理”成立的裁判思路,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發生。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前董事長周建燦意外離世并遺留下大量仲裁案件及財產保全措施,將公司推入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彼時公司股價遭遇滑鐵盧,一路下跌至腰斬。
對此,有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向記者表達了對金盾股份的支持,稱其堅信公司可以度過危機:“自2014年公司上市以來,大股東王淼根從未減持過其所持股份,只有不斷增持,有這樣一心想要做好企業、并對自己的企業充滿信心的管理者,公司一定能有好的前景。”
管美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訴訟案件發生以來,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并未受到影響,發展的腳步也沒有放慢。
此外,管美麗還提到,金盾股份地鐵隧道板塊連續六年國內市場占有率第一,核電與軍工板塊市場占有率也位居國內前三。記者獲悉,金盾股份正在積極規劃高端設備及軍工制造產業鏈,力爭打造軍民融合高端設備及系統研發制造商,不斷推進外延式擴張提升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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