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與科技的結合具有另一番意義。
北京時間6月10日,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6月1日聯合發布《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研究》課題報告,對平臺金融科技的發展與風險予以探討。
“平臺金融科技的發展具有積極的社會經濟意義,它既彌補了傳統金融服務的不足,支持了實體經濟的發展,還引領了客戶體驗提升,拓展了行為數據運用,推動了信用培養和征信普及,同時也促進了整個金融體系的數字化轉型。”報告稱。
但不可避免地,平臺金融科技也存在風險和數據治理問題,或將影響金融體系乃至宏觀經濟的穩定。
“首先是壟斷問題”,報告顯示,“從反壟斷的角度,平臺科技金融公司的不當行為包括:一是與濫用市場支配性地位相關的價格行為,如價格欺詐、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等;二是旨在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如價格串通;三是旨在消除競爭對手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如掠奪式的收購行為等。”
此外,報告表示,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同樣也存在倫理問題。“一是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存在未經授權收集個人信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隱私過度暴露和侵犯個人隱私的傾向;二是過度負債過度消費問題;三是算法權力與算法歧視問題,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基于大數據技術可以形成一種算法權力,即運用大數據算法引導甚至操縱用戶的需求與決策,此外,算法也可能存在預設的偏見,隱藏種族、性別、宗教歧視等問題。”
“再次是信用風險問題,平臺金融科技公司進入信貸市場會改變風險分布曲線的形態”,報告指出,“最后是系統性風險問題。一是平臺企業本身已經成長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其次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的過度依賴使得平臺金融服務具有較強的風險擴散路徑;三是平臺金融科技公司高度依賴的數據和算法模型如果出現錯誤,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對于上述風險,報告建議:建立分級牌照體系,實施一致性與差異化相結合的監管方式;針對不當行為實施反壟斷監管;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的引導和監督;建設全國性的監管大數據平臺,以及完善“監管沙箱”機制,解決監管滯后性。
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學術總顧問、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吳曉靈在報告發布會中表示,對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節點型金融業務的監管,除信用風險監管外,更應注重其數據治理的監管。即數據采集的合法性,個人隱私的保護,算法的倫理道德,數據的安全和技術的安全。
“我們認為,凡是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均應按合作的性質進行統一而有區別的金融監管,根據其介入金融業務的深淺程度,實行匹配強度的監管”,吳曉靈說,“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實行備案管理,有些則可通過合作的金融機構實行穿透式監管,不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應按一般科技公司監管。”
對于產生數據的平臺,吳曉靈認為,在確保數據脫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對數據加工為產品并進行交易。“這體現了數據是個人與平臺共有的屬性。允許第三方經個人授權后,有償訪問個人數據賬戶并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能體現數據的公共資源屬性。我們希望個人數據賬戶能為數據資源的協同開發運用建立良好的基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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