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1月5日,記者從業內獲悉,為加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規范養老保險公司經營行為,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保監局、養老保險公司下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從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規定,對養老保險公司經營行為進行規范。
非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成為
養老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
《暫行辦法》提到,非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成為養老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即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養老保險公司可申請經營五類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一是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商業養老金;三是養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險資金運用;五是銀保監會批準的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其他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第一項業務的,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規定。
養老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應符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要求,同時經營前三項業務中兩項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同時經營前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人民幣。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本管理,確保其資本水平能夠有效滿足各項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健全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
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評估審查機制,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有效防范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和客戶利益。
嚴格控制內部交易行為
養老保險公司發生的下列交易行為屬于內部交易:(一)養老基金管理業務與其他類型業務之間發生資金往來的;(二)養老基金管理業務與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利益轉移事項的;(三)銀保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認定的交易行為。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內部交易行為,留存決策文件和交易記錄備查。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參照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定,對內部交易逐筆進行識別和審查,并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加強資金管理禁止資金混同管理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原則上不得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實現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運用有效隔離,禁止資金混同管理。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性、穩健性、收益性原則,將養老資金主要投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行業和領域。
在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方面,《暫行辦法》提到,養老保險公司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銷售、投資、風險管理、法律合規等人員原則上不得與其他類型業務的相關人員相互兼任。養老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事業部等方式,將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人員、經營管理等與其他類型業務有效隔離。除總經理外,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保險資金投資管理。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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