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視記者和證監會稽查部門一起,歷經數月摸查暗訪,成功破獲廈門北八道集團涉嫌操縱張家港行、江陰銀行、和勝股份等次新股案,證監會作出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筆者認為,打擊和遏制市場操縱,關鍵要清查賴以操縱的資金、賬戶這個源頭。
經調查,2017年2月至3月期間,北八道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組建操盤團隊,利用300多個證券賬戶,采用頻繁對倒成交、盤中拉抬股價、快速封漲停等異常交易手法,涉嫌操縱市場,涉案個股基本都是剛上市不久的小盤次新股。
北八道集團的操縱資金和賬戶從何而來?答案是找配資中介,配資中介聯系提供資金的人,提供資金的人把自己的錢和賬戶給配資中介,配資中介手下擁有近千個賬戶,每個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到幾千萬元不等,可為操縱主體提供“精準”服務,提供資金的人得到約定收益,操縱超額收益則歸北八道集團。也即北八道集團數十億元的操縱本金并非自己的,數百賬戶也是配資中介提供。
如果操縱主體只用自己的一個或幾個賬戶交易操縱,交易所實時監控系統一眼就能識別,馬上能發現并鎖定操縱主體,使其此后的操縱行為難以為繼。正因為有配資中介提供的大量人頭賬戶,才使得要發現并鎖定操縱主體,需要大量的排查工作,等到鎖定操縱主體,其操縱行為也或已結束,對散戶的傷害成為既定事實。因此,配資中介提供的大量人頭戶,是不折不扣迷惑監管部門、掩護操縱者的煙幕彈,如果說北八道集團是市場操縱主體,那么配資中介則為操縱主體提供了作案工具。
《刑法》有“幫助犯”概念,是指沒有直接參與犯罪,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的人;若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若被脅迫、則應以“脅從犯”論處。從犯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等情況。對照《刑法》,若證券操縱主體構成犯罪的,而配資中介也是在心知肚明情況下為操縱主體提供賬戶和資金,那么配資中介應屬市場操縱的“幫助犯”、“從犯”,同樣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當然《刑法》第27條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懲處力度相對較輕。但配資中介的刑事責任或可免除,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能輕易逃避,對此應該強化法律問責。目前《證券法》等對市場操縱“從犯”還缺乏定義和規范,這方面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為市場操縱提供資金、賬戶的行為,應強化法律的高壓震懾。
與此同時,也應反思配資中介為操縱者提供資金和賬戶的行為為何行得通,有沒有什么遏制辦法。比如,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場全面放開一人一戶限制,1個股民最多可在20家證券公司開設20個賬戶,這對增強股民權利、促進券商良性競爭有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為莊家利用他人賬戶實施操縱行為提供了便利,能否對此想出兩全之法,值得仔細斟酌。
現在監管部門查明彼時“張家港行”連續漲停怪異走勢是由操縱主體實施操縱行為而形成,但在目前的A股市場,與“張家港行”上市初期連拉漲停爆炒如出一轍的個股并不少見,有人將此歸于游資在漲停板接力炒作,筆者對此不以為然,筆者認為其背后很可能存在與北八道集團類似的操縱主體,背后可能同樣存在進行市場操縱的金融黑工廠,其運作模式甚至也是由配資中介為操縱主體提供資金和賬戶,對此必須嚴查,而不僅限于停牌核查。現在爆炒個股對“停牌核查”已經形成免疫力,多數個股復牌后仍然繼續漲停爆炒,這甚至就是對監管部門的一種嘲諷,市場操縱的后果也可能進一步蔓延擴散。
打擊市場操縱,遠不能止步于殺一儆百。市場操縱所獲暴利巨大,比如北八道集團短短兩個月時間就瘋狂獲利近10億元,暴利堪比販毒,如果這種暴力型市場操縱行為被查處概率較低,后續市場主體就可能前赴后繼實施操縱,為此監管部門對于無厘頭連續漲停個股,應該盡快立案調查,排查市場操縱嫌疑,遏制不顧個股內在價值而陷入純粹籌碼式投機炒作,防范誘發市場波動風險。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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