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股份回購條款進行了完善。對此,多位上市公司董秘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此次完善回購規定對市場屬重大利好,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回購積極性,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長遠發展。
“公司對此次股份回購條款的專項修改感到非常欣喜。”和晶科技董秘陳瑤告訴記者,“修改后,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用途增加、靈活性增強,將刺激上市公司回購的積極性,同時增強股東及員工對公司的信心,形成正能量傳導,有助于上市公司長遠發展。”
陳瑤認為,此次對股份回購修訂的利好主要體現于三點,一是回購股份可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二是回購股份可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三是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持股期限放寬至3年。“公司回購股份可用于員工持股計劃,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股東對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員工受到獎勵或激勵,會更賣力為公司貢獻業績,由此形成良性循環。”
回天新材董秘章宏建也表示,隨著公司對專業化人才需求增大,股權激勵變得越來越重要。允許公司通過回購股份進行股權激勵,將使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力度更大、范圍更廣。他透露,公司已披露回購預案,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后續將制訂具體方案。
對于回購股份可用于轉換發行的可轉債,陳瑤指出,此舉相當于可以讓上市公司在股價處于低谷時回購,然后把發行可轉債的成本鎖定于低位,將來以較為合理的價格轉出。“這拓寬了公司發行可轉債的途徑,打通公司融資途徑,且可轉債利息支出較低,能減輕公司的現金流負擔。”陳瑤表示。
而放寬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持股期限,則能減輕對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陳瑤指出,根據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回購股份用于獎勵員工需要在一年之內確認,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會使企業當年利潤受損。如今期限放寬,對利潤的影響可以3年分攤。
“另外,期限放寬為3年,則公司回購股份進行員工激勵的兌現時限變長,基本上可以把激勵對象留6年,增加員工穩定性,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陳瑤說道。
運達科技董秘王海峰則表示,非常看重簡化決策程序的相關規定。他指出,之前回購股份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整個過程至少需要20天,期間市場變化較大,公司比較被動。新規實行后,將大大加速決議進程,使公司對市場變化做出更有效的應對,激發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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