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振遠 姜翼鳳
證監會于近日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簡稱《辦法》),在落實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增量與存量同步推進的一攬子政策法規落地實施的整體布局下,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和實際,具體優化和完善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有關的多項重要制度和舉措,將有利于更為充分、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主導作用,對持續推動和深化創業板上市公司行業協同整合、產業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用多項制度改革全方面促進市場機制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主導作用,以增強市場活力。
第一,全面松綁,提高效率。首先,作為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如涉及股份發行,將不再適用“核準制”,而是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進行再融資等行為一樣,均適用“注冊制”。《辦法》對注冊制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從簡明快捷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時間進程將更可預期,耗時將大幅縮減,從而極大提升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效率。其次,《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其他證券,包括優先股、定向可轉債、定向權證、存托憑證,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的,參照適用本辦法。可以看出注冊制改革在公司并購重組項下是全方位的,這種全面松綁,將帶來效率的極大提升和市場活力的極大激發。另外,《辦法》也放寬了認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體量和規模等現實情況,《辦法》規定在按營業收入標準測算和認定重大資產重組時,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標準外,增加了五千萬元絕對金額的要求。前述標準設置,將使得部分金額較小的并購重組交易不再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標準和條件,無需履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自主、便利和高效地利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從而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第二,簡政放權,還權市場。《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將權力進行了充分下放。首先,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明確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創業板重組上市的基礎上,《辦法》將置入資產的具體條件交由交易所制定。其次,《辦法》明確規定,由交易所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特點的并購重組具體實施標準和規則,并依法對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督導等進行自律管理。可以看出,《辦法》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管理進行了全面的權力下放,這種側重于自律管理的規范模式,將使包括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內的市場參與主體更加關注其自身的行為后果與市場定位,更有利于營造一個自律自控的市場環境,使創業板市場在更符合實際情況的規則之下煥發更大的生機。
第三,解放手腳,充分博弈。《辦法》對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下,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定價下限標準進行了放寬,從《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九十,調整為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八十,拓寬了定價區間。由此,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交易過程中,對于資產價格的談判、博弈和形成將有更大彈性和更多空間,《辦法》為交易有關各方更為充分的市場博弈和有效競爭提供了制度保障。定價權的放寬及其帶來的充分市場博弈,有利于消解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注入資產高估值等問題,也有利于并購重組企業更為靈活地選擇和制定并購重組方案,從而在整體上降低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成本,煥發市場活力。
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辦法》也用一系列的措施來引導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在標的資產、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范化,這些措施將促進創業板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優化產業整合,增強市場透明度,從長遠的角度促進和保護市場活力。
比如,《辦法》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資產進行了規范和限制,明確表示標的資產所屬行業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或者與上市公司處于同行業、上下游。上述規范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創業板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引導市場資金更多投向符合產業整合升級等目標的并購重組項目,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
又比如,《辦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明確規定其不得要求或者協助上市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其次,對于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辦法》明確規定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或者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對于已經泄密或者確實難以保密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
再比如,《辦法》還規定了信披義務人的自愿披露,以及增加非交易時段披露的要求。上述規定,從禁止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全面信息披露的不當干涉,到重大事項的披露時間節點,再到披露方式幾個維度,進一步提升了創業板并購重組市場的透明度,為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和創業板并購重組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總體而言,《辦法》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和實際,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項下改革多項制度和措施,一方面簡政放權,解放市場手腳,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市場博弈;另一方面引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規范化,促進創業板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從當下和長遠兩個維度促進和保護市場活力,讓并購重組真正成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發展壯大的有效途徑。(作者歐陽振遠為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長、姜翼鳳為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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