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吨敢窂臏p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重點規范。
最嚴停復牌新規正式發布,意味著A股上市公司任性停牌問題直接暴露在“手術刀”下。業內人士指出,隨著最嚴新規的執行,A股市場將告別任性停牌,加快國際化進程。
上交所停牌新規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主要從4個方面作了調整,總體方向是減少停牌情形,縮短停牌時限,強化分階段披露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停復牌責任,同時兼顧市場交易的實際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組做優做大做強。
重點規范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行為
《指引》對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做出了5項修訂:
一是縮短重組停牌期限,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二是減少重組停牌情形,僅允許發行股份或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重組停牌。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屆滿即披露預案。四是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則上取消重組信息披露審核及問詢回復期間的停牌
進一步收緊籌劃其他重大事項停牌標準
《指引》規定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其他重大事項,原則上應當分階段披露。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行、簽訂重大合同、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都不再作為可以申請停牌的事由。
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較長,導致公司長期處于停牌狀態。為進一步減少停牌情形、縮短停牌時間,《指引》規定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強化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勤勉盡責義務
停復牌關乎投資者的交易權利,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均負有責任和義務。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長簽署停復牌相關申請材料,承擔主要決策責任;董事會審議相關事項,應審慎決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交易對方,作為籌劃事項的主要參與方,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客觀公正地發表各項意見。
明確交易所停復牌辦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為落實一線監管要求,修訂后的《指引》對《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賦予交易所的停復牌監管職能予以明確和細化,主要包括4項內容:
一是業務辦理。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的,上交所依據本指引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予以辦理。公司的停牌申請不符合規定事由或本指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上交所可以拒絕辦理。
二是事中事后監管。對于發現停復牌事由不符合實際情況和規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復牌;公司未申請復牌的,可以強制復牌。對于事后監管發現存在濫用停牌權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規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可以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證監會查處。
三是極端異常情況下暫停辦理停復牌。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的,本所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請,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和流動性,保護投資者的交易權。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為加強外部監督力度,督促公司審慎停牌、縮短停牌時間,新《停復牌指引》規定了停復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停牌過于頻繁的,交易所可以視情況對其停復牌情況進行公示,包括停牌時長、最近一年內停牌次數、停牌原因、公司停牌進展披露情況等。
此外,上交所對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作出安排:第一,《停復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公告的,在預案披露前繼續按分階段原則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不適用新規。第二,上交所于2016年5月2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上證發〔2016〕19號)同時廢止。
深交所停牌新規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指引》在前期監管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的新問題、新形勢,在以下方面對停復牌制度作出安排:
一是減少停牌事由。取消了籌劃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外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二是縮短停牌期限。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停牌期限縮短至10個交易日,其他類型重組不予停牌;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的停牌期限縮短至5個交易日;破產重整原則上不停牌,確有需要停牌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核問詢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不停牌。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事項停牌的信息披露標準,明確不停牌籌劃重大事項的分階段披露要求,規范不停牌籌劃涉及發行股份重組的保密責任等。
四是完善監管配套機制。明確停復牌辦理原則及強制復牌的規定,強化相關各方的勤勉盡責義務,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停復牌指引》制定的過程中,深交所秉承公開原則,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逐條研究討論,充分吸收合理建議,對《停復牌指引》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增加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停牌情形、增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調整的披露要求、增加重組進展披露要求、推遲停牌前相關股東情況的披露時間等。
引導上市公司停復牌回歸其功能本源
上交所指出,市場各方對進一步減少停牌次數、縮短停牌時間的需求依然較為強烈。這主要體現在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停復牌事項次數較多、時間較長上。
以2018年6月30日滬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情況為例,截至當日滬市有68家公司股票停牌,其中籌劃重組停牌63家;截至當日停牌時間超過1個月的有44家公司股票,其中籌劃重組停牌40家,占比90.91%。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停復牌主要集中于重組事項,其中涉及的問題也比較復雜,如重組籌劃時間長、審批環節多等。對于這些問題,需要總結實踐情況,在制度上做出針對性的考慮和安排。
另一方面,近年來,市場各方在停復牌的制度原理和功能上也已經形成比較一致的共識,為進一步修訂滬市停復牌制度打下了基礎??傮w上看,停復牌的主要目標是保障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但也需要兼顧效率,維護投資者正當的交易權利,不應承擔過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內幕交易、交易鎖價等功能。
在具體制度安排上,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歇性停牌為原則、連續停牌為例外,也已經在實踐中得到體現,獲得各方認同。這些市場共識的深化,有必要在制度上得到進一步體現,以引導上市公司停復牌回歸其功能本源。
停牌多、停牌長現象有明顯改觀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交所于2014年、2016年相繼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和《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收緊停牌標準,加大執行力度,集中對一批濫用停復牌的行為實施了自律監管措施,傳遞從嚴監管信號??傮w來看,隨著政策的優化和監管的強化,滬市上市公司停牌頻次逐年降低、停牌時長整體壓縮,大盤藍籌股停牌得到有效約束,停復牌問題已階段性化解。
深交所也指出,近年來,深交所持續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行為。2016年5月,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嚴格停牌事由、明確停牌期限、細化披露要求,鼓勵公司不停牌、短停牌、分階段披露,加強對濫用停復牌制度、長期停牌公司的監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停牌數量大幅減少、停牌時間明顯壓縮。截至目前,深市僅13家上市公司股票處于停牌狀態,“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等問題得到有效緩解,“短期停牌”“間斷性停牌”理念逐漸確立,規范停復牌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按照《停復牌指引》要求,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確保市場基礎制度有效執行,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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