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1月2日,證監會披露1宗操縱市場案件,在該案中,鄭領濱控制和操作“繆某妹”證券賬戶,通過盤中拉抬、虛假申報、漲停板虛假申報、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影響虛擬開盤參考價、盤中打壓等多種異常交易行為,操縱“四川長虹”等12只股票價格,獲得巨額非法收入。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罰沒鄭領濱共計9577.85萬元。
經查明,2008年12月25日,“繆某妹”證券賬戶由繆某妹(鄭領濱母親)在鄭領濱陪同下,于浙商證券杭州蕭山恒隆廣場證券營業部開立。根據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盤序列號、下單手機號)、資金往來、詢問筆錄等證據,“繆某妹”證券賬戶由鄭領濱控制使用。
在12只股票中,鄭領濱操縱“四川長虹”價格行為獲得非法所得較高,“繆某妹”證券賬戶期初持有“四川長虹”零股。在2015年6月9日至10日,該賬戶合計買入“四川長虹”約1277.88萬股,買入金額約1.54億元,賣出約1277.88萬股,賣出金額約1.60億元。通過盤中拉抬、虛假申報、下一交易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操縱“四川長虹”價格,獲利約628.53萬元,證監會沒收其違法所得628.53萬元,并處以1257.05萬元的罰款。此外,證監會對鄭領濱操縱“際華集團”價格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554.19萬元,并處以約1108.38萬元的罰款;對鄭領濱操縱“營口港”價格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613.98萬元,并處以約1227.96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調查認為,鄭領濱操縱“四川長虹”等12只股票價格行為較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監會沒收鄭領濱違法所得約3085.32萬元,并處以約6492.53萬元的罰款,共計罰沒約9577.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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