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涉及對于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情形的核查和判斷。
“監管部門關注的焦點是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而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的責任也得到了強化,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判斷則是整個信息披露工作的核心。”湘財證券研究所宏觀研究員盤宇章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比于主板和創業板,科創板新股發行的審核側重點由“持續盈利能力”變為了“持續經營能力”。
“對于發行人是否存在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情形,證監會給出明確解答。”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郭曉蓓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出現發行人所處行業受國家政策限制或國際貿易條件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或者發行人所處行業出現周期性衰退、產能過剩、市場容量驟減、增長停滯等,以及發行人所處行業準入門檻低、競爭激烈,在技術、資金、規模效應方面等不具備明顯優勢等10種情況,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該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
盤宇章認為,由于眾多科創企業雖具備高成長性,但可能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具備盈利能力。不過,只要科創企業的發展潛力和盈利前景得到市場認可,就可以利用股市進行融資。
郭曉蓓表示,對于某些特定企業和行業,如京東、特斯拉等行業龍頭企業,盡管短期內凈利潤虧損,但并不意味著其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這也是這些企業在海外上市后達到高市值的原因。
盤宇章認為,盡管我國的審計準則從財務、經營和其他三方面列舉了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標準,但還遠遠不能涵蓋影響科創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全部內容。此次證監會從宏觀經濟、行業周期、產業鏈、技術迭代、知識產權風險等方面列舉了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若干主要情形,并以“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條款,實質是以市場化方式來約束投行保薦行為,使其審慎勤勉地基于投資價值來承攬業務,不但發揮“薦”的功能,而且更好發揮“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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