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下發了《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上市公司力爭按規定在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受疫情影響比較嚴重,公司客觀上不能按期披露經審計年報的,應當于本月底之前發布臨時報告,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報,原則上不晚于6月30日。
《公告》明確了四方面內容,一是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二是區分不同情況,對于因受疫情影響比較嚴重,公司客觀上不能按期披露經審計年報的,應當于4月30日之前發布臨時報告,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作出專項書面說明,與公司臨時報告一并披露。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報,原則上不晚于6月30日。三是實事求是,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借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并將有關情況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按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證監會與財政部門加強溝通,及時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關于延期披露的截止時間,考慮到一方面,《證券法》對年報披露截止時間已作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級別存在差異,且各個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受到影響的程度等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告》從實際出發,在規定“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由公司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時,又規定了原則上不晚于6月30日,以更好地指導公司按照“應披盡披”原則,積極依法做好信披工作。
《公告》是在資本市場領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在疫情期間采取的必要應急措施,體現了實事求是、尊重市場、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顯了“監管溫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指導證券交易場所、有關派出機構等做好《公告》發布后的落實工作,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務企業規范發展,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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