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簡稱《總體方案》)。
為落實《總體方案》,中國證監會日前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草案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發布《關于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實施前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簡稱“通知”)。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介紹,此次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堅持“一條主線,三個統籌”,“一條主線”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注冊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實性,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三個統籌”包括,一是統籌推進創業板改革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堅持創業板和其他板塊的策略發展,形成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的適度競爭格局;二是統籌推進注冊制與其他基礎制度建設,實施一攬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三是統籌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包容存量改革,穩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預期,平穩實施改革。
他還指出,證監會將按照錯位發展、適度競爭的原則,統籌推進創業板改革和科創板發展。在實施創業板各項改革措施的同時,支持科創板盡快形成一定規模,樹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應。
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安排,圍繞“一條主線、三個統籌”改革思路,按照“開門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則,深交所制定或修訂8項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配套規則,涉及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證券交易、持續監管等方面。
四部重要規章出爐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4部規章草案對創業板企業的注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主要制度做了規范和完善。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完善了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條件,規定了注冊程序與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了注冊制下發行承銷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要求,更加突出注冊制理念、注冊標準以及標準執行的統一。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品種的具體條件,明確了具體的注冊程序,完善了創業板小額快速發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精簡了定向增發的審核環節。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在現行上市公司持續監管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差異化安排。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取消了保薦代表人事前資格準入,明確了注冊制下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強調了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強化內控要求,各盡其責、合力把關,同時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在創業板實施注冊制之后,主板的注冊制也將提上日程,監管重點繼續向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轉移,與國際成熟資本市場的標準加快接軌,以適應金融對外開放的要求。”國際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鄭磊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明確了支持紅籌結構等企業上市的原則,創業板的科技含量會進一步提升,加強對創業投資的支持力度。
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基于板塊定位和創新創業企業特點,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條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空間。
同時,充分考慮創業板存量投資者的權益和交易習慣,存量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基本保持不變,對新開戶投資者設置與風險相匹配的適當性要求。
在試點注冊制安排方面,證監會表示,將參照科創板的做法,在堅持規范、透明、公開,嚴把質量關的基礎上,將審核注冊程序分為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兩個相互銜接的環節。證監會對深交所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做好工作銜接,自主要制度規則征求意見之日起,證監會不再受理創業板IPO申請。主要制度規則實施時,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的創業板IPO申請,證監會將與深交所切實做好在審企業審核工作銜接安排。創業板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及證券公開發行的,與IPO同步實施注冊制。
四方面完善創業板基礎制度
據了解,本次改革對創業板市場基礎制度做了完善。
一是構建市場化的發行承銷制度,對新股發行定價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
二是完善創業板交易機制,放寬漲跌幅限制,優化轉融通機制和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三是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并嚴格執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完善退市制度,簡化退市程序,優化退市標準。完善創業板公司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對創業板存量公司退市設置一定過渡期。
證監會表示,在改革推進過程中,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認真貫徹新修訂的證券法,完善有關制度規則,嚴厲打擊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穩步推進實施新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推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入市。
明確IPO、再融資以及并購重組銜接安排
為穩步推進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冊制實施前后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通知明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將按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起,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已通過發審委審核并取得核準批文的,發行承銷工作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已通過發審委審核未取得核準批文的,可以繼續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布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并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也可以自主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布實施后,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注冊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啟動發行承銷工作。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詳見中國證監會官網(http://www.csrc.gov.cn/)及本報官網(http://www.zhgaoxingwang.com/);《深圳證券交易所就公開發布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業務規則答記者問》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http://www.szse.cn/)及本報官網(http://www.zhgaoxing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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