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迎來大幅修改,基金銷售市場迎來大變革。
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
《銷售辦法》內容非常豐富,新規首提續展機制,對新注冊機構引入牌照續展制度,聚焦基礎性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制度、非貨基保有量等指標,進一步優化了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簡化續展程序,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新規對尾隨傭金開展了差異化安排,對其比例上限做了規定。其中,對于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于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這一要求,將有利于平衡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的長期利益。
新規還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這些規定回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借助獨銷機構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未來獨銷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預留了空間。
新規還特別強調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堅持了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據悉,《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于2004年首次發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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