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2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正在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定義務。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涵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規則等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多層次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高莉表示,為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正在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完善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等原則規定,鼓勵自愿性披露,完善臨時報告事項,壓實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等。同時統籌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對照梳理,將以投資者需求為完善信息披露導向,持續優化分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完善定期報告等編報規則,增強監管規則的系統性、易理解性、可操作性,給投資者一個真實、透明的上市公司。
另外,證監會近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2號》,明確了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程序和有關監管要求。
高莉表示,財務顧問機構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購、激勵事項等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并出具專業意見。財務顧問機構的執業質量,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質量和廣大投資者利益。從境外看,財務顧問業務在香港仍屬持牌業務;從境內實踐看,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要業務均由證券公司承擔,部分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等業務由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其他機構較少開展相關業務。
“為保障財務顧問機構執業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結合市場實際,現階段考慮暫由具備相關展業經驗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開展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業務。”高莉表示,考慮到其他類型主體也提出了財務顧問機構備案意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將對這些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能力進行評估,研究穩步擴大展業機構范圍,確保財務顧問業務規范開展、風險可控。
高莉表示,證券交易所結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工作,強化對財務顧問機構及業務的自律監管;引導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審慎選擇財務顧問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將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納入會員自律管理,指導相關機構規范運作。證監會將強化財務顧問備案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適時修訂《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指導交易所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規則,做好財務顧問機構備案和業務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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