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關于修改<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證監會擬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上述兩個文件以下統稱《資管細則》)進行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2日。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改工作,主要是充分考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要求,總結監管經驗與實踐需求,結合國務院關于《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過渡期適當延長的安排,對《資管細則》部分規定進行優化調整:一是及時完善私募資管業務個別“風險點”規制要求。在堅持《資管細則》較為系統的風險防控規制基礎上,結合新的風險應對經驗,進一步“扎牢”風險防范的制度體系。二是及時疏通影響私募資管業務發展的個別“堵點”。在堅持《資管細則》嚴控風險的底線原則基礎上,對部分規定進行適度優化,進一步打開業務空間,為深化直接融資營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環境。三是落實新證券法要求,做好規則銜接;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精簡相關備案、報告事項。
具體來看,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私募資管計劃負債杠桿(總資產/凈資產)的比例限制,加強逆回購風險管理。要求資管計劃設定合理的負債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現金或者其他高流動性金融資產償還到期債務;明確資管計劃投資單一資產比例超過其凈資產50%的,該資管計劃負債杠桿比例不得超過120%;要求集合資管計劃合理分散逆回購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對手及回購證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則強化交易對手管理,健全質押品管理制度。
二是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特征,豁免其適用“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的限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進行組合投資的封閉式集合資管計劃的投資者分期繳付委托資金、在封閉期內按照合同約定開放參與,逐步擴大管理資產規模,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資的需要。
三是優化“一層嵌套”執行標準。明確資管計劃應當遵守“一層嵌套”要求,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與創業投資基金、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做好銜接。
四是放寬投資運作部分限制性指標,給予產品投資運作更大的靈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管計劃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20%的要求,進一步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擴大資管產品特別是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
五是適當放寬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的限制。允許最近兩期分類評價均為A類AA級的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投資非標資產的資管產品,選取頭部期貨公司進行試點,充分發揮期貨經營機構專業優勢,提升服務能力與專業水平,滿足實體企業風險管理需求。
六是對照新證券法,將相關條款中“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表述修訂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精簡有關備案、報告事項,切實解決多頭報送的問題。
七是對照《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工作安排,將《資管細則》過渡期同步延長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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