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日常監測不完備、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并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債交易。
《管理辦法》對于現有發行條件等基本上維持不變,各板塊仍適用各自的發行程序和相關規則;將新三板一并納入調整范圍,為將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依據。同時,對投資者適當性、交易制度、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對等方面提出原則性要求,為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
《管理辦法》共八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發行條件與程序、交易轉讓、信息披露、轉股、贖回與回售、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發行條件和程序。對發行條件進行原則規定,基本維持現有規定不變,同時明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還應當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二是完善交易轉讓制度。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進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證監會規定并向證券交易場所報告;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核查評估,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債交易;防范強贖風險,加強對發行人行使強贖權行為的監管和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種監測機制,并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及時采取有關處置措施。三是完善信息披露。進一步歸位于可轉債的“債性”,在《證券法》規定基礎上,結合可轉債自身的特點以及實際監管經驗,對臨時披露事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四是完善轉股價格確定和調整機制,加強對轉股價格以及價格修正行為的規范。五是加強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建立了可轉債受托管理制度。六是明確規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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