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證監會官方網站發布消息,證監會起草制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證監會此舉是為落實新證券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可轉債)各項制度,豐富企業融資渠道,防范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協調、預留空間三大原則。
首先,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征求意見稿》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日常監測不完備、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范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其次,《征求意見稿》對于現有發行條件等基本維持不變,各板塊仍適用各自的發行程序和相關規則。
再次,《征求意見稿》預留了空間,將新三板一并納入調整范圍,為將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依據。同時,對投資者適當性、交易制度、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對等方面也提出原則性要求,為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
《征求意見稿》具體包括六方面內容。
第一,明確發行條件和程序。《征求意見稿》對發行條件進行原則規定,基本維持現有規定不變,同時明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
第二,完善交易轉讓制度。《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進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證監會規定并向證券交易場所報告;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核查評估;防范強贖風險,加強對發行人行使強贖權行為的監管和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種監測機制,并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及時采取有關處置措施。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歸位于可轉債的“債性”,在新證券法規定基礎上,結合可轉債自身的特點及實際監管經驗,對臨時披露事件進行詳細規定。
第四,完善轉股價格確定和調整機制,加強對轉股價格及價格修正行為的規范。
第五,加強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可轉債受托管理制度。
第六,明確規則銜接。本辦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對《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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