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2月26日,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以下簡稱《轉板辦法》),明確轉板上市各項制度安排,規范轉板上市行為。這是深交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豐富新三板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發展通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系,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根據證監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總體要求,《轉板辦法》在充分借鑒創業板首發上市相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結合轉板上市主體、程序等的特殊性,從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審核、轉板上市后持續監管及交易銜接等方面作出規范要求。
一是轉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首發上市條件保持總體一致,轉板公司需要符合創業板定位及首發條件、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等。此外,轉板公司應當在新三板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并滿足股東人數不低于1000人、董事會審議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等條件。
二是轉板上市審核。審核程序上,由于轉板上市不涉及新股發行,無需履行注冊程序,由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轉板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提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時限安排上,相比于首發上市,轉板上市審核時限縮短至兩個月、同意轉板上市決定有效期縮短至六個月,進一步提高轉板上市效率;審核內容上,重點關注轉板公司是否符合轉板上市條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三是限售安排銜接。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縮短為十二個月,解限后六個月內減持股份不得導致控制權變更;董監高所持股份限售期為十二個月;申請轉板上市時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轉板上市時限售期尚未屆滿的,轉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內繼續限售。未盈利轉板公司轉板上市后,相關人員所持股份限售事宜與未盈利企業首發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機制銜接。轉板公司股票轉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相關事宜與創業板注冊制下首發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東未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可以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轉板公司股票。轉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轉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選層最后一個有成交交易日收盤價。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始終堅持開門立規,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就《轉板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市場各方聲音。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對《轉板辦法》充分認可,意見主要集中在轉板上市條件及程序、中介機構職責、配套制度規則等方面。對于市場主體的反饋意見,深交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對于合理可行的建議予以吸納,進一步完善《轉板辦法》相關條款。一是將轉板公司及中介機構回復時間延長至三個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二是明確成交量指標條件的計算范圍,僅包含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交易量。三是借鑒首發審核規則相關規定,明確轉板上市申請不予受理的具體情形。四是明確實施現場督導情形不計入本所審核時限、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回復時間。
下一步,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扎實推進轉板上市涉及的配套業務規則、技術系統等各項準備工作,認真做好相關受理、審核、上市及監管銜接等,確保轉板上市平穩落地、有序運轉。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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